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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深入评估核实各方意见后,对《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在部分审批事项和条件上与近年来新出台的监管制度和政策导向要求不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曾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此次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高准入监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简政放权,落实开放安排。直至外界。
正式草案有何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办法》共七章、204条。 不过,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深入评估核实各方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详细对比发现,《办法》正式草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基本没有大的变化,仅进行了一些细微的调整。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缩写。
又如,《办法》正式草案第171条对相关表述略有调整。 正式草案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在批准的额度内,自主确定具体工具类型、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完成批准后24个月内发行,并在资本工具募集发行完成后10日内向决策机构报告; 24个月内再次提交配额申请的,原剩余配额失效,以最新批准配额为准。 决策机构有权判定发行的资本工具是否符合合格资本标准。 征求意见稿中,“资本工具发行完成后10日内向决策机构报告”为单独表述,为避免相关误解,进行了修改。
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于2020年进行了修订。据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介绍,《办法》的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调整部分事项准入条件。 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机构设置和股东准入条件将同步调整,实行业务分级管理规定,完善金融企业特殊业务准入条件。
二是继续扩大对外开放。 进一步放宽境外机构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准入条件,允许境外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者,取消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资产管理投资者的总资产要求公司。
三是推进简政放权工作。 简化部分人员债券发行和资质审批程序,取消非银行机构发行非资本债券的审批,取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资质审批,并予以更换并设有事后报告系统。 明确资本债券储备。 帧发布机制。
四是完善相关行政许可规定。 总结近年来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工作遇到的实际问题,加强股东资格审核,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等相关规定。
“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导向层面,《办法》不仅完善和创新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机制,而且探索形成了其他相关领域可借鉴和推广的经验。总体而言,赋予企业更多的灵活性,必将进一步激发更多市场发展活力,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高准入监管质量和效率。”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孙洪涛评价道。
华创证券首席非银行分析师徐康表示,《办法》根据实际问题完善了相关规定,但简化流程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 完善后,可以增加监管政策的灵活性,更有针对性地针对非银行机构。 行政许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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