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涉及广东海丰农商银行与该行原高管黄某劳动争议的民事二审判决书。 我们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被终止合同的前高管
公开信息显示,海丰农村商业银行前身为海丰县农村信用联社。 2013年5月,该行任命“75后”黄为美联社社长助理,并将其纳入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序列。
2019年初,海丰同乡会重组,筹建海丰农商银行。 黄说,当时银行来找他协调,解释农商行成立后领导职务不足,没有副主任职位,要求黄聘用他为中层干部。 黄当场表示不同意。
黄提出,如果不担任领导职务,他要求继续在广东省联社系统内工作。 黄先生透露,直到海丰联合出版社成功重组上市(2019年10月),他才收到回复。 期间双方并未就重组后的职位进行协商。
2019年11月,海丰农商行以“普通员工”的身份计算支付了黄某的工资,并按照上一年度考核0.73的标准,全额支付了黄某2019年的绩效工资。 2020年2月,该行任命黄女士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 任命结束后,黄向新岗位汇报。
不过,在黄先生看来,银行在没有协商、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将他的职务从副主任变成了普通员工,也就是降级了。 随后,他在没有经过任何竞聘、前置公示等程序的情况下,就被调到了消费者保护部门。 部门总经理并单方面降低了工资和福利。
同时,根据黄某的自述,海丰农商银行对其违规放贷行为进行了处罚。 黄先生首先提出上诉。 银行接受了其部分上诉,并免除了4090万元的责任金额,但仍维持原处罚决定。 黄:如果有人不服再次申诉,银行将不予受理。
2021年6月,海丰农商银行任命黄为该行海城支行行长。 当天,黄某以自己受到不合理待遇、工资和不良贷款投诉未得到解决为由向银行请假。 未经银行批准,黄某既未到新岗位上班,也未返回原岗位。
随后,海丰农商银行两次通过微信向黄某发送《员工复工通知》。 黄还没有到达新的岗位,也没有回到原来的岗位待命。
7月中旬,海丰农商银行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黄某,停止支付黄某的工资。 8月底,海丰农商行认为黄某累计旷工51天,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故作出处罚决定,解除黄某劳动合同,并向黄某发出处罚决定书。信。
双方均提起诉讼
由于不满银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向仲裁机构求助。 但黄某和银行均对仲裁机构的裁决表示不满,随后双双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黄某请求法院判令双方于2021年8月底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银行全额支付其工资10.66万元,其中包括其调离时的工资。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董事助理转为普通员工。缺口为4.55万元,2019年1月至10月,该行“少付”绩效工资为6.11万元,考核系数为0.73。
此外,黄请求法院认定海丰农商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其支付2018年至2021年经济补偿金70.46万元、绩效延期付款及保留奖金10.37万元。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诉讼请求,将争议焦点归纳如下:银行是否应按照副主任的工资方案偿还黄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的工资; 银行是否应向黄先生支付2018年的工资和2021年至2021年的绩效延期保留金; 银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来解除合同。
关于第一点:
一审法院认为,海丰农商银行聘任黄某为董事助理,并签订了无限期合同。 后来,由于银行改制,副行长一职不存在,银行在没有与黄先生协商的情况下,给了他一般员工待遇。 工资支付违反劳动法规定,应支付黄某2019年11月至次年2月工资差额4.55万元。
同时,由于海丰农商银行改制后不存在董事助理职位,该行2019年考核计划中并无董事助理职位的考核标准。 经党委审议通过后,该行将参照2018年标准(即0.73考核系数)。 给黄某绩效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程序合理。
关于第二点:
法院认为,合同终止后,黄某不再属于《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规定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对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人员”。 黄某出现,应追究扣除。绩效工资的,可适用延期追缴、扣除绩效工资的规定。
因此,海丰农商行应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次性结算支付黄某的工资。 银行应一次性支付黄先生2018年至2021年的绩效工资8.57万元。
关于第三点:
一审法院认为,海丰农商行在不存在副主任职位的情况下,任命黄女士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总经理。 黄先生上任后在该岗位工作了一年多。 没有证据证明黄某对此次职位调整有异议。 在此情况下,黄某视为同意本次调整。
到2021年6月,该行重新聘任黄为分行行长,级别和薪酬与消费者保障部总经理相同,属于正常的岗位调整。 黄某接到通知后,因请假未获批准,未到新岗位上班,也未返回原岗位值班。 银行多次通知他复工,他仍然旷工,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 因此,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丰农商银行向黄一次性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工资差额45500元,2018年至2021年绩效延期付款及留任奖金85700元,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将于2021年8月底取消。
二审如何改判?
海丰农商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行表示,黄在改制前后均要求返回省联社。 该行还多次请示省联社协调妥善安排黄某的工作,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因此,黄先生在此期间并未担任任何职务。 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固定工资按普通员工计算。
此外,在绩效工资延期支付期限尚未届满且未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况下,黄某2018年至2021年不应支付绩效延期支付保留金8.57万元。基金支付期限届满,银行确认不存在应扣除或停止支付保留金的情况,将向黄支付绩效递延保留金。
海丰农商行认为,延期支付制度作为应对金融风险滞后、维护行业稳定的薪酬管理重要监管手段,应长期持续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无论相关员工是否受聘或辞职,都会对风险产生重大影响。
该行指出,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弥补追索和回补措施在风险管控中作用的漏洞和空缺。 延迟追索和追回措施通常无法使银行有效挽救异常风险暴露造成的损失。 对于损失,银行需要制定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制度,以强化问责。 当绩效工资递延期内风险暴露时,银行可以通过扣除责任人员的绩效工资直接弥补损失。 假设相关员工在辞职后可以要求银行一次性支付未支付的延期绩效奖金,这是变相逃避绩效工资延期支付规定,违背了建立绩效工资延期支付制度的初衷。
二审法院认为,海丰农商银行关于解除黄某劳动合同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符合实体和程序要求,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黄某要求确认银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虽然黄某的副主任一职并不存在,但2019年1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海丰农商银行并未与黄某就职务变更事宜进行协商,也没有实际确定黄某的职务。 黄某期间工资差额应补足。
同时,海丰农商行自2019年1月起不再设立董事助理职务,黄某未担任相应职务,无法享受相应的货币绩效福利。 该行按照上一年度0.73的考核系数向黄某支付2019年度绩效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是否应当一次性支付延期绩效工资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海丰农商银行根据监管规定制定了延期支付工资细则,规定了实施对象和实施细则。三年期限,并明确了离职人员未履行的延期付款情况。 绩效工资不提前支付,仍按原计划兑现。 本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行业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审法院认为,因延期缴纳期限尚未届满,2022年4月以后的保留金延期缴纳不予办理。 对于2022年4月之前的绩效留任奖金,支付期限已届满,海丰农商行应及时支付黄某。 根据银行提交的账户数据,黄某2022年4月可赎回的未付金额为6.21万元。
二审法院因此改判: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底终止,海丰农商银行向黄一次性支付11月份以来工资差额45500元。 2019年至2020年2月绩效延期付款及留任奖金6.21万元。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