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9月28日,为完善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编制了《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根据监管惯例。 第十五条财务报告一般规定(简称“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简称“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解释一号》《公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增专门章节明确研发支出注释的信息披露要求
证监会表示,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股票全面发行注册制的正式实施,投资者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行《财务报告一般规定》对企业财务报告的编制和信息进行了规范。 信息披露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一些规定在实际运用中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部分规定实施判断空间较大、信息披露模板问题突出、与其他监管规则的协调衔接等需要进一步加强。有待加强。 这就规定,为提高财务报告编制质量,有必要对《财务报告一般规定》进行修订。
具体修改主要有五点:一是明确总则中重要性判断原则。 对于涉及重要性标准判断的披露事项,公司应当披露重要性标准的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 简化公司基本信息等披露要求,不再要求重复披露其他规则已明确披露的信息,提高财务报告的可读性。
三是压缩模板化披露空间。 对于行业和公司之间差异较大的会计政策,如收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要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充分披露相关的确认原则、计量方法和依据,不得随意照搬《企业会计准则》。
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注释的披露要求。 主要包括:强化应收账款、存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重要资产减值情况、减值过程中使用的关键参数及确定依据等.;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收入分解信息,以及已认定的履约义务、交易价格分配等重要信息; 优化现金流量表披露要求,要求企业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财务状况的重大活动; 完善政府补贴、套期保值、股份支付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反映公司经营状况。
五是增设专门章节,明确研发支出注释的信息披露要求。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研发支出汇总范围、金额变动、资本化费用判断标准和依据、减值测试等重要信息,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评价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此外,为保持监管规则的协调性,本次修订结合近期企业会计准则和资本市场监管规则的调整,完善了企业合并、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政府补贴等的披露要求。
新增3条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
中国证监会表示,《解释性公告第1号》对于投资者正确评价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有些规定不适合当前市场实际情况,有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需要及时出台。 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监管实践中市场反映的突出问题,如非经常性损益认定缺乏原则性指导、市场判断不一致等。标准; 二是一些规定与当前市场环境不符。 、发展阶段不适应,例如与金融资产相关的所列项目未能适当考虑公司开展的全部金融活动; 三是随着监管规则的调整,《解释性公告1号》的相关内容也应相应调整,其他监管规则也应相应调整。 保持协调。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新增三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当根据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确定,从而为企业提供适当的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 提供指导。
二是澄清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例如,规定因公司经营活动不再继续,或因税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调整等而一次性影响当期损益的,应当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减少实际执行纠纷。
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等非经常性损益的核算,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估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完善的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与流动资金 市场环境和发展阶段的兼容性。
四是结合近期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完善《解释性公告第1号》中的相关表述,并在列举的方面规定了上市、发行和退市的相关要求。股份支付、不公平交易损益等项目。 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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