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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上海市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配合工作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前期,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月联合印发《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重点关注医药领域执行衔接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各部门共同努力,达成共识。
《实施细则》以《工作办法》为主要框架,吸收了本市此前建立的食品药品领域执行联动和刑事案件检验评估鉴定制度,借鉴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本市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配合的原则和措施。
《实施细则》共6章54条,并结合上海药品执行衔接工作实际情况,从四个方面细化了内容:
一是完善部门执行衔接的总体要求和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明确,本市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等工作。案例咨询、信息共享、信息发布。 出版等工作机制。 同时,各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人员,确保上述机制落实到位。
二是细化物品处置、检验鉴定、协同办案程序。 对于因客观条件确实不适宜或难以保管的涉案物品、检验方法不规范的委托检验、明显涉案刑事案件的早期介入和协同办案等情况,已启动和应对程序。精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品处置、检验鉴定、案件协同办案实施细则》,明确了跨省市案件涉案物品的处置原则和要求。
三是完善执行案件规范办理。 《实施细则》要求,本市各级药品监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案件信息追踪、反馈机制和工作台账,市有关部门每年适时组织检查、评估和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全市药品安全工作考核。 对于各单位办理的重大案件,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建立联合督办机制,细化明确督办案件范围和办案要求。
四是强化联合惩戒和法律监督。 《实施细则》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管理,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名单》; 人民检察院依法将法律监督贯穿执行到执行的全过程。
《实施细则》附有《毒品领域涉嫌犯罪主要罪名及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对主要罪名和法律法规进行了梳理,供执法人员办案参考。
《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关注医药领域执行对接实际情况,及时解决对接问题。 结合药品监管部门专业性强、公安机关侦查手段多元化的工作实际,《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办案机制,检察院早期介入机制,设立市执行联络员。 建立毒品领域侦查取证、逮捕审判、督办通报、涉案物品处置等全过程密切配合的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发挥优势,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关注医药领域执行对接工作流程,完善配套文件指引。 《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条件、公安机关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案件的条件、移送材料的要求等,统一案件移送标准。 《实施细则》附录汇总了涉嫌药品领域犯罪所涉及的主要罪名、刑事责任追究标准,以及执行过渡的常用文件,以指导药品监管部门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公安机关执法人员要切实做好处决交接工作。
三是注重医药领域执行环节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实施细则》明确、细化了过渡案件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以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机制。 在案件移送和协同办案过程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各自落实专人办案,负责开展案件调查处理,并及时对接。汇总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对于人民法院收到的生效法律文件,药品监管部门需要参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构建“一处违法、处处限制”的信用惩戒格局。
《实施细则》的制定发布,加强了对毒品执行衔接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建立部门间联合办案机制,优化执行衔接流程,促进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毒品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有利于更好地推动“两法两条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进而促进巩固和提高药品安全。 为提高实效,加大对医药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下一步,市有关部门将围绕落实《实施细则》,开展联合培训,指导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和刑事司法人员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大对医药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格防控药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器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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