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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其中提到杭州市区要取消落户配额限制,精简积分项目,并确保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占积分的主要比例。 其他城市地区,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手续。
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推进以人为中心的新型城镇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实行以经常居住地为单位的户籍制度
(一)规范户口登记。 离开常住地到其他县(市)、设区的市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户口。 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 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信息可以作为按规定申请常住户口时确认居住地、居住期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二)实行户口登记。 经常在杭州市区居住并符合在杭州落户积分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杭州市区常住户口。 经常居住在省内其他城市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
杭州市城区取消户籍人口数量限制,精简积分项目,居住年限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积分占主要比例。 其他城市地区,降低居住年限要求,简化手续。
(三)深化居住证制度。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学习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居住证。
全省推行居住证网上核发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者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受程度,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实行居住证互认和转换办理一体化应用,解决人口流动公共服务转移和接续问题。
(四)试行居住证转户口制度。 探索建立居住证与户籍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办理条件,简化申请材料,畅通系统渠道,提供户籍便利,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者在城镇地区(城镇除外)杭州地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全面放宽城镇户籍限制
(一)让人才落户。 实行宽松、便利的人才安置政策。 符合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县级以上有关职能部门规定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户籍地址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城镇的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家庭户、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确定。
(二)放宽难民安置。 放宽城市地区(杭州市区除外)避难定居条件。 对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成年子女,放宽父母年龄限制; 父母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放宽未婚子女年龄限制。 放宽《浙江省常住户口管理条例》中入城移民的难民对象范围。 如果难民是城镇户主,则难民对象范围扩大到户主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开展户籍准入期限累计互认。 实行同城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互认,来省务工且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长三角城市群内可结合当地计算。 推动各区市内居住年限互认,鼓励各地在长三角城市群开展居住年限累计互认。
三、构建人口管理服务数字化体系
(一)推进数字户籍建设。 加快“公安大脑”建设,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长三角地区户籍业务区域跨省办理。 加快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推动全要素、全流程数字化处理,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本地远程同步、多方交叉协同应用,逐步实现随时在线处理、全球就近处理、跨省远程办理,办理简单快捷。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
(二)探索建立真正的人口治理体系。 加快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和居民身份证电子证书应用等国家级试点工作,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拓展电子证书应用场景。 建立居民身份证识别的人口管理服务系统,构建“哲里人口”综合管理应用,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业务协作和数据共享。
四、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改革举措。 要强化人口的战略地位和基础性作用,着力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积极吸引劳动力要素合理顺畅有序流动,促进经济持续高质量发展和我省社会发展。
(二)具体政策措施。 各地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分析评估户籍门槛,找准改革突破口,及时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根据城镇人口规模、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居住期限和社会保险缴费期限要求作出更加宽松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不断完善和有效衔接。
(三)加强实施评估。 要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后续评估和监督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评估政策实施效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确保有序推进和落实。取得实际成果。 要加强人口分析和动态监测,科学研判人口变化趋势和影响,为重大政策制定、公共资源配置和城市运行管理提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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