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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民间股神”炒股,一年时间竟然遭受了近78%的巨额亏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引发市场关注。 56岁的张某某于2017年8月与杂志社负责人吴某合作进行股票投资,双方出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打入股票账户。 但吴某向张某某借了500万,并写了借条,同意支付利息。 然而没想到,一年过去了,账户却损失了777万。
随后,张某将“商人”吴某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最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定系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吴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我们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合作股权投资巨亏777万
投资者将“交易员”告上法庭
据裁判文书网民事判决书显示,事情大致是这样的:2017年8月1日,张某某、吴某某签署《合作协议》,同意双方各出资500万元,共计1000万元,与张某某名义在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股票账户,配合炒股。 期限为2年零2个月,即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双方各出资500万元,但吴某的500万元是向张某某借的。 吴还给张写了一张欠条。 双方约定,500万元贷款资金前14个月免息。 %。
两人合作进行股票投资。 张某某的1000万元资金到位后,吴某充当“操盘手”,负责独立运营。 他承诺双方各占50%的利润,吴某承担全部损失。
但没想到股市有风险。 一年过去了,截至2018年8月7日,该账户损失了777万元,这意味着1000万元的损失率达到了77.7%。
本案中,吴某及担保人万某出具了《承诺书》,对资金损失承担责任,并承诺于2018年9月10日向该账户注资500万元,并返还本金1000元。 。 10000元后,按原协议进行利润分享。
随后,张某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起诉吴某偿还欠款本息。
是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纠纷?
法院命令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个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是指非金融机构两方之间通过中介借贷进行资金中介的行为。 个人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人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投资于金融市场,并定期向委托人支付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
两者在账户名称、预期收益的确定性、市场风险程度、资金接收方是否受流出方指示、收益分配、是否转移货币所有权等方面有所不同。
一审法院表示,可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先签订了合作协议,吴某向张某某开具欠条,借款500万元用于合作炒股,并约定免息期和贷款利息; 随后张某某注入1000万元,根据双方协议,直接贷记指定账户,即作为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的控制权授权给借款人吴某,当吴某获得该指定账户的控制权后,账户实际控制权,双方借款合同关系成立; 这1000万元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其中500万元是吴向张借的。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吴某应根据2017年8月1日开具的欠条和2020年9月8日开具的欠条,向张某偿还贷款本金500万元。
但吴某认为,2020年9月8日开出的借条是张某、万某在精神胁迫下与本案无关的人所签发的。 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对其进行胁迫,故该辩护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吴某偿还张某某借款500万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5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利息244.49万元;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四倍自2021年8月26日起继续付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吴某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向张某借款500万元,其目的是投资股票,以牟利为目的。 双方对此达成了明确的共识。 法律后果。 虽然张某某并未直接将资金划入吴某某的个人账户,但向涉案证券账户的划转是基于双方的约定,且吴某某依据该协议对该证券账户拥有独立的操作权故应认定张某某完成借款后,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吴某向张某偿还5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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