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男子寄来的快递没有保价
丢失价值38万元的劳力士
22日早些时候,“小李求助”发文称,近日,吉林延边的史先生求助,称自己通过顺丰快递寄了一块价值近38万元的劳力士手表到广州,但收件人打开盒子时,发现里面什么也没有。
“她发现里面什么也没有,只有外包装盒,没有手表。我的第一反应可能是邮寄时留在店里的。” 施先生说道。
施先生提供的店内无断点监控视频显示,员工将手表打包后,顺丰小哥将包裹取走。
对此,顺丰收件小哥解释称,当时太忙,没有看快递里有什么。 当收货人检查货物时,手表不见了,但无法确定它丢失在哪里。
广东方面提供的收货视频显示,一名女子打开外包装箱后,发现里面没有手表,随后在快递箱内不断翻找。
“你看,这是广东收到货开始拆箱的时候。装箱的时候,手表盒上用泡沫和胶带包裹着,但她拿出来的时候,只是一个白色的盒子。他们也收到货了。到货后,整个过程都有视频监控,你看她有多惊讶。她以为丢了,她在外面找快递箱,以为手表掉进去了,到了后来,手表已经不在了。” 施先生说道。
随后,吉林省顺丰速运的保安人员表示,他们一直在寻找,感觉是快递小哥,但又觉得没什么用。 “我没有回避,责任不在顺丰,我负责寻找,如果想谈赔偿,可以联系客服。”
客服回应称,目前还没有定论,会有专人联系。
施先生直言,“顺丰说只有他们内部人员才能接这件快件,所以我确信拆包后拿走手表的是他们内部人员。”
石先生表示,由于没有价格保证,顺丰曾提出赔偿1000元,但他没有同意。 “我认为这件物品与保价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不是运输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现在所有证据都表明它们是盗窃行为。”
事发后,石先生已报了警。 “我的诉求很简单,要么找到那块38万块的手表,把它还给我,要么按实际金额赔偿我。” 施先生说道。
相关律师表示,至于手表到底是顺丰“入室盗窃”还是外界“告密者”偷走,还需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依法确认并追究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托运人的损失,顺丰速运目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刑事案件的调查过程和结果没有直接关系。
律师表示,顺丰速运提到的投保行为属于内部工作方式,寄件人仍需根据寄件人能够证明的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网友热议:“这种事情确实要严格查到底”“几十万的东西价格不是没有保险吗?”……
快递公司的损失该如何赔偿?
近年来,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渠道之一,快递行业也快速发展。 新事物的出现带来便利的同时,各种纠纷和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威海法院认为,如果快件在没有保险价值的情况下发生损坏、丢失,可以按照民法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消费者在选择给自己的快递投保时不要有“多保多赔”的误区。 即使保价时申报的价格虚高,也是按照实际价值计算的,超出的部分只是浪费钱。
同样,对于快递公司来说,如果只按照普通标准收取快递费,则要承担数百、数千甚至数万倍快递费的赔偿责任。 一是不公平,二是实在不利于快递企业的健康发展。 快递行业推出的“保价”服务只是为了平衡快递公司的运费和风险。 结果条款无效,只能承担高额赔偿。 因此,在实践中,快递公司应设计一种足以提醒对方注意或充分履行提醒义务的形式,以避免发生纠纷时不得不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
据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吴海芬介绍,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很多贵重物品也通过快递方式投递。 为了降低经营风险,快递公司往往会与消费者约定保险条款,如快件丢失、损坏或短少,将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最高金额不会超过快件的保险价值。 本条款是双方达成的协议,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有效。 若快递公司在派送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协议免除了快递公司的责任,本条款为免责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快递公司出现道德风险,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法官在此提醒,快递企业应明确提醒消费者对重要物品进行价格投保,告知相关投保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同时完善寄递流程,完善对贵重或特殊物品的监管保障,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相关法律法规
《快递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第三款 因快件延误、灭失、损毁、短少而使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向商标、商号、快递运单所属的公司或者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二十四条 经营第一款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快递损坏。
第二十七条 投保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或者内部零件短缺的,按照快递公司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快件的价格保险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未投保的快件,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相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确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货物损坏或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磨损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按照货物交付地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和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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