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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诚信自律规则发布。
7月21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向各证券公司印发《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实施规定》(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加强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管理,落实证券行业诚信生态建设要求,持续培育行业诚信文化。
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反腐败内控机制,加强反腐败管理,确保反腐败各项要求在相关业务活动中得到落实。
第一方面:经纪商需建立廉洁的行业内控体系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业务、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纳入整体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制度、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问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文化建设和诚信管理职责,并保存诚信风险防控相关草案不少于10年。
同时,设立党组织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组织形式、公司股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业务管理等实际,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在廉洁从业管理中的引领作用。 证券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诚信相关规定,落实诚信各项要求,承担相应的诚信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财务纪律,重点审查检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工资奖金、资金往来等项目的异常情况,消除账外账户等违规行为。 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建立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合法合规。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完善的公司营销制度,明确营销费用可计入的具体项目、内容、标准和限额,定期评估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严格审查营销费用,对违反公司营销制度和标准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避免与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利益冲突。
方面二:制定投资银行等业务条线负面清单
根据《细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活动,不得为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不正当利益,不得干涉或者教唆、协助他人干扰证券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
在开展投资业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以下十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为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以不公平的价格或者不正当的方式取得拟上市公司的股权;
二是以不公平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己或者利害关系人取得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的;
(三)以不公平价格向利害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同意回购债券;
五、聘请第三方组织或者个人直接或者间接转让利益;
六是在证券发行、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通过代理持有、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通过熟悉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人员,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准、获得批准时间等方式招揽项目、洽谈服务费用;
八、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的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煽动、指使、协助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干预影响审计,在项目申报、审计、登记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贿赂等方式“追捕”审计、监察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现任工作人员或者离任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是其他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开展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业务时,不得利用以下六种方式转移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违规增加客户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证券来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资金、证券的分配;
二是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向特定客户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定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是为客户违规使用贷款资金、逃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提供便利;
四、违反规定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其他便利的;
五、对担保物真实性、价值的调查评估不真实的;
六、其他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下列九种方式转移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挪用或者挪用委托财产的;
三是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委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转移;
四、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
五、单独或者串通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股权和证券优势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
六、利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
七、划转资管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
八、在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权过程中,未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进行投票;
九、与关联方串通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计算;
十是其他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利用下列十种方式转移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材料、代持等方式协助客户向不符合适当性要求和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推销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是直接或者变相向客户返还佣金、赠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服务,违反规定对部分客户给予特殊优惠的;
三是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明显偏离公允价格的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状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机构名义或者以机构工作人员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批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的;
九、违规向客户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是其他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不得利用下列八种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是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执业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
二是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承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研究意见;
三是优先向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提供证券研究报告的内容或意见;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团队谋取有利的选拔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5、未经许可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六,为违法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其他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方面:不得以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
《细则》要求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强化公平竞争意识。 在招揽客户、承包工程的过程中,应通过合法、公平的竞争获取商业机会。 不得转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方面四:违规者将被记录在执业信誉数据库中
对违反《细则》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并按照《执业信誉办法》记入执业信誉信息库。
《细则》还列出了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包括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在检查、调查过程中,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或者逃避、拒绝、阻碍协会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自律管理职责的; 报复、陷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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