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期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特定短期交易的监管规则及外资机构的相关安排,有利于吸引中长期资金。
记者了解到,《规则》所称具体短期交易范围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影响普通投资者的交易。
方面一:特定短期交易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规定》,特定短线交易是指持有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的行为。 买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或先卖后买。 证监会表示,特定短期交易制度的本质是利用事前手段震慑大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投资者的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表示,制定短期交易制度具体规则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 作为防范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存在短期交易行为的,所得款项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追回所得款项。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证券的种类和交易方式越来越丰富。 上述原则性规定难以适用于各种复杂场景,出台专门规则的必要性日益凸显。
从市场发展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新业务不断涌现。 对于因业务本身特点而造成的短期股份增减,如可换股债、可转债、ETF申购赎回、国有股无偿划转等,如果被认定为特定短期交易并没收其收益,势必会影响业务发展,增加市场成本。 同时,如果香港中央结算公司在沪深港通机制下持有的境内股票不获豁免,势必会影响沪深港通机制的正常运作。
看点二:九个方面阐释具体短线交易范围
《条例》全文共17条,主要包括9个方面。
具体来说,一是规定了特定短期交易的适用主体范围。 适用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投资者。 对于买卖时具有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的人,以及不具有买入身份但具有卖出身份的人,显然必须遵守特定的短期交易制度。
二是明确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大股东、董事、监事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持有的证券与他人账户持有的证券合并,适用特定的短期交易制度。
三是确定适用于特定短期交易的证券范围。 明确,除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外,买卖存托凭证、可交割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权益性证券应视为特定短期交易。
四是明确具体短期交易不跨品种计算。 针对其他股权性质证券纳入监管范围后可能发生的跨品种交易,结合现有监管实践,考虑到具体操作中跨品种交易收入难以认定,明确不跨品种计算特定短期交易。
五是明确具体的短期交易行为。 明确只有支付对价导致持有证券数量增加或减少的行为才视为特定短期交易行为,并明确了买入和卖出时机的具体标准。
六是规定豁免。 结合监管实践,优先股转换等11种情况豁免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
七是明确境内机构适用标准。 根据监管实践,具体短线交易制度适用于境内机构持有证券、非法人组织名下账户和其他人持有的账户合并计算。 同时,对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等进行差异化安排,明确可以计算产品(或组合)持有证券数量,明确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单独计算产品持有证券数量。 对于内部控制规范、治理结构健全、投资管理模式与公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一致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规定可以申请计算产品持有证券数量。
八是明确外商投资适用标准。 原则上,外资机构需要计算管理人持有的证券数量。
九是完善监督管理安排。 明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
第三方面: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
《条例》平等对待境内外投资者,积极回应外资关切,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外资适当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申请计算产品持有证券数量,防止境外资金利用系统规则进行内幕交易。
在要求外资机构计算管理人持有证券数量的同时,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参照境内公募基金监管标准,规定境外公募基金可以申请计算产品持有证券数量。 此外,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获豁免遵守沪深港通机制下的特定空头交易制度。
方面四:明确11种免责情形
《条例》根据我国资本市场30多年来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的情况下,明确优先股、转股债、转股债、ETF申购赎回、证券再融资、继承赠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与行使股权激励相关的相关行为、承销后购买剩余股票等非交易行为。证券公司、做市商交易。
证监会表示,要确保规则不产生收缩效应,同时明确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根据产品(或组合)适用特定的短期交易制度,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 此外,香港中央结算公司还豁免沪深港通机制下的特定短期交易制度,以确保沪深港通的正常运行。 豁免做市商交易,确保交易便利性不受影响,促进相关业务发展; 对新三板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作出豁免安排,支持全国股权转让公司加大服务中小企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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