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luosen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7-12-22 20:07:4512月22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到独家消息称,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于今日下发了一则关于基金分红的机构监管通报。
通报指出,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问题线索,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近期组织相关证监局对4家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4家公司分红信息管控不当,致部分机构客户在分红公告日前大额申购、权益登记日后大额赎回,快进快出,利用基金分红不当避税,同时也对基金投资行为造成了扰动。
对此,依照相关法规,将严肃问责机构及人员,对4家公司采取责令整改、整改期间(3-6个月)暂停受理及审核公募基金产品注册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高管、总经理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
事实上,早在今年5月既有公募人士向记者透露,近期监管层传来口头指导称不能随意进行分红,传递出了监管层对基金分红强化监管的讯息。而在一个月之前,既有相关公司因分红处理不当而遭处罚的信息传出。
而今,相关监管通报的下发对上述情况进行了佐证。通报中主要提到了两项监管问题:第一,公司内部控制缺失,信息管理等制度未能有效执行;第二,未审慎办理基金申赎业务,影响基金正常投资运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分红管控等事宜,监管还提出了如下四项监管要求:
(一)建立健全基金分红信息管控机制。
公司相关制度应明确基金分红流程及相关岗位职责,公司总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指定一名公司高管具体负责基金分红管理。加强相关岗位员工合规培训,提高合规意识,确保内部控制有效执行。建立分红信息保密及知情人登记制度,严禁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分红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严格规范基金分红行为。
结合基金投资组合运作情况及市场状况,依公司制度规定的程序审慎作出分红决策。分红决议通过日起2日内,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对外公告。严格控制分红公告日至权益登记日之间的时间间隔,除法律法规、相关规则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三)审慎办理基金分红敏感期间大额资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基金分红决议通过日起至权益登记日期间,原则上暂停办理机构投资者的大额资金申购。加强对基金大比例分红(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分红金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行为的监测与分析,在大比例分红发布公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交大比例分红事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原因、分红公告日前后15个工作日内机构投资者申购赎回情况、基金
投资指标合规情况等说明,并在公司监察稽核年度报告中作汇总分析说明。
(四)持续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各基金管理人要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坚持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负责,依法合规实施基金分红,切实防范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的
行为。对泄露基金分红决策信息、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我部将依法依规查处。对相关高管在一年内被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的,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
监管谈话后不按规定整改的,将结合违规情节、依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免除其职务。
新的监管规定之下,未来基金分红将更为慎重,企图借分红避税的任性行为将大幅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