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饲养的动物,尤其是宠物,越来越多,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不鲜,对于饲养人、管理人来说,应严格履行饲养的要求,约束动物,防范风险。《民法典》规定了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免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那么,宠物狗伤人,到底是谁的责任呢?作为宠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对宠物全面注意、防范的管束义务,对动物本身的危险性所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被遗弃动物伤人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对自己遗弃动物和未尽到管理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