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根据国家规定,坚持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债务风险负总责,抓好高风险市县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34.各市不得在省管县财政体制之外集中县财政收入或增加县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