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现实纠纷,推动对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和讨论,本文将从信托法理、比较研究及实在法三个层面就投资领域内指示权信托效力提出一己之见,以求教于方家。[17]因此,此类业务中的指示型信托效力一般也是被认可的。尽管存在《信托法》上的规范缺失和理论对立,但宜认为投资业务中的指示型信托在我国现有法下能够有效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