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颁布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将条例名称改为《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进一步凸显器官捐献的重要性。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捐献和移植,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