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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注
近年来,保险行业出现不少风险机构,而风险产生的根源往往是公司治理存在问题。 独立董事制度不够健全,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履行成为重要因素。 在此背景下,监管部门开始全面加强保险法人公司治理,开始更加注重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早在2018年,原银保监会就发布了《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2007年出台的《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保险行业协会也相应加强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独立董事人才库于2021年12月22日正式启动,加强保险机构独立董事自律管理; 到2023年4月,更加重大的制度出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从保险业监管来看,非上市公司追赶上市公司是明显趋势。 这从各种信息披露制度就可以看出。 至于独立董事制度,也在逐步强化,有很大潜力追赶上市公司。 。 保险公司现有的500多名(不完全统计)独立董事也开始承受越来越大的压力。 在此情况下,了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意见》和《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详细解读了上述两项监管规定的核心内容,分析了其对保险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
笔者指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从根本上在于实质独立而非形式独立。 从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独立董事也有各种社会关系。 要求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完全绝缘、没有关联关系是不现实的。 提高独立董事实质独立性的根本途径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机制以及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独立董事的审批上,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很难有手段进行实质性审查。 对形式独立性的过度审查可能导致来自现实世界的独立董事越来越少,唯一的选择就是从学术研究机构寻找独立董事候选人。 这与《意见》提倡的鼓励实务界人士寻求独立董事是一致的。 选拔和招聘的方向与此相反。
2023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独立董事制度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目前,独立董事的定位还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职责不清、责权不对等、监管手段不足、履职保障不足等制度问题亟待解决。
《意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从独立自主的地位、作用、选拔、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制度规定。切实解决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突出问题,强化独立董事监督有效性,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应有作用。
经过多年发展,保险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但仍存在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职能不突出、角色定位不明确等问题。
从一些风险公司的案例来看,独立董事难以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普遍参与公司决策不够,没有发挥参与决策的作用。制定并强化制度设计监督。
同时,业界对于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的方式也存在不同的理解。 结合《意见》探讨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问题,对于保险业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更好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具有现实意义。
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
监督是核心目标,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督。
职责明确是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 《意见》指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负有忠诚、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和专业咨询的作用推动董事会战略、决策、防范风险职能更好实现。
《意见》特别强调,监督作用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 基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职业特点,明确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重大利益冲突,重点关注关联交易、财务等问题。对会计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薪酬等关键领域进行监督。
长期以来,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独立董事类似于“全能内部董事”,必须到公司现场进行全面调查,而不是“只是坐在监控大厅里盯着屏幕”。 还有人认为独立董事不是公司内部董事。 董事、独立董事的职责应当集中并限于约束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特别是监督和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独立董事参与公司决策,尤其是发挥监督和制衡作用。 上世纪中叶,美国经济高度发达,出现了大量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增强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20世纪80年代,敌意收购大量出现,反收购措施应运而生。 公司治理允许独立董事审查和批准反收购措施。
本世纪初,高管期权等补偿机制被过度使用。 公司高管通过虚假陈述影响股价,最终酿成安然、世通等大案。 美国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奥克斯利法案》大幅强化了独立董事的职能,迫使上市公司设立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其负责审计师的任命等事宜。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美国再次颁布多德法案。 《弗兰克法案》要求上市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风险委员会,上市公司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薪酬委员会,进一步强化了独立董事制度。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诚信、独立、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和中小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不受保险机构大股东实际控制。 或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一方面,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必须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控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违法关联交易、重大投资项目等,以及管理层、高级管理人员等的薪酬激励。监督人事任免是否符合规定。
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的长期特点决定的。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还应当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监督公司稳健经营、遵守法律法规,防止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过度、激进风险积累。 合法权益。
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比公司内部董事拥有更多的权利
《意见》提出,要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切实解决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突出问题,强化独立董事监督有效性,确保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 长期以来,有人认为,独立董事作用不足的主要原因是独立董事权力太小,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无法参与公司决策。 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从《公司法》、《保险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监管规定来看,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特殊权力。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 其中,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董事的提名、任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四)利润分配方案;
(五)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
(六)其他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殊权力:
(一)审查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内部审查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二)1/2以上且不少于2名独立董事可以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股东大会)会议;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集董事会;
(四)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主要渠道之一是通过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审计、提名、薪酬、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或主任。
综上所述,法律法规赋予独立董事很大的权力。 独立董事有权参加董事会投票,有权对具体重大事项进行预议和决定,并有权设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议题。 有权,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正因为如此,甚至有观点认为独立董事超越了公司内部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也就是说,独立董事比公司内部董事享有更多的权利。
由此看来,认为独立董事不能有效行使权力的主要原因是其权力过小,是值得商榷的。 事实上,法律和监管规定赋予了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很大的权力。 关键在于能否得到有效的锻炼。
关于独立董事的实质独立性
要求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完全绝缘、不接触也是不现实的。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核心价值,“个人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区别于其他董事的本质特征。 在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集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不足的背景下,立法者和监管者希望独立董事能够承担起保护公众投资者、制约和制约公司治理的重任。平衡那些与控制。
《意见》重点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提出优化独立董事提名机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不得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及实际董事有利害关系。控制器。 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依法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 建立回避提名机制。 上市公司提名人不得提名与上市公司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密切关系的人。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包括初始独立性和持续独立性。 《意见》指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建立独立董事独立性定期检测机制,通过独立董事自查、上市公司评价、公开信息披露等方式,确保独立董事持续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影响。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从实践来看,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是一个痼疾。 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提名或推荐的,自然很难独立于大股东,大股东也不会花钱找别人来真正监督自己。
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看,美国上市公司也面临着被监管者(控股股东)选任监事(独立董事)的道德困境。 不过,独立董事制度并未沦为花瓶董事。 一方面是独立董事的声誉机制。 独立董事作为“把关人”,以自身声誉为保证,增加公司行为的可信度,让市场相信其合法性;
另一方面,主要动力来自于法律责任的压力。 从关联交易到反收购措施、薪酬问题,最后到信息披露,独立董事的职能越来越多。 公司不仅需要任命更多的独立董事; 更好的独立董事可以在法律纠纷中从程序规则上认可公司的行为,让法官承认其合法性,从而免除高管和其他人的责任。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应强调其独立性,防止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列出了一些禁止性规定。 事实上,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根本在于实质独立而非形式独立。 目前,在独立董事的审批上,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进行形式审查,很难有手段进行实质性审查。
从美国等国家的经验来看,独立董事也有各种社会关系。 要求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完全绝缘、没有关联关系是不现实的。 因此,提高独立董事实质独立性的根本途径在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独立董事的声誉评价机制以及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对形式独立性的过度审查。 另一个问题是,具有现实背景的独立董事可能会越来越少。 独立董事只能来自学术研究机构。 这也符合《意见》中提倡的鼓励有实际背景的人。 专业人才的选拔和招聘方向存在差异。
关于独立董事的选任机制
《意见》指出,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 优化提名机制,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合格股东提名独立董事,鼓励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依法通过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方式提名独立董事。
《意见》要求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新的独立董事提名权,并对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甄选权进行了明确。 上市公司不得向股东提交对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目前,保险行业协会已建立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信息数据库。 保险公司可以从独立董事信息库中选聘独立董事。 《意见》提出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推荐独立董事对于行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保险业没有专门的机构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保险行业协会有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责任,可以探索提名独立董事。
同时,保险保障基金可以从风险处置的角度探索提名独立董事的方式。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除股东提名、董事会及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监事会提名外,还有中国银行业认可的其他方式。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也为探索保护基金提供了基础。 这为其他机构提名独立董事留下了空间。
对于高风险机构和公司治理失效的情况,独立董事的作用将更加重要。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或者保险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侵害保险机构利益的,保险消费者、中小股东或者保险机构受中国银行保险管理委员会限制股东权利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限制相关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请求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
(三)责令罢免有关独立董事;
(四)根据保险机构的申请,选派独立董事。
上述规定为调整风险管理中独立董事的设置提供了规范依据。
关于独立董事的专业性
目前,保险行业独立董事中,具有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比例很低。
《意见》指出,独立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个人道德,符合独立性要求; 要扩大优秀独立董事来源,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探索建立独立董事信息数据库。 鼓励具有丰富行业经验、企业管理经验、财务会计、金融、法律等业务专长,在所从事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制定独立董事职业道德规范,倡导独立董事塑造诚信、公正、独立、积极履职的良好职业形象。
《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阶段特点,遴选或者选拔具有财务、会计、财务等专业背景的人选。 、保险、精算、投资、风险管理、审计、法律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不断优化董事会专业结构,提高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运作效率。
从实践来看,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中具有行业经验的独立董事相对较少。 行业协会的独立董事大多也是大学教授,具有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比例很低。
美国的独立董事主要是来自商业实践的成功人士,而我国的独立董事很多是大学教授。 从美国的经验来看,学术界虽然在独立性和专业性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但也有劣势。 首先,他们缺乏行业实践经验,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难以深度参与公司决策、发现风险等问题; 其次,声誉机制对学术界人士的约束作用可能弱于对行业专业人士的约束作用。 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自己的学术声誉,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对他们造成的声誉损害并不重大。
保险公司的经营专业性很强,特别是其长期性、积累资金庞大、资产负债匹配要求高,对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要求很高。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首先必须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如果不熟悉保险行业,就很难真正参与决策和监管。 专业的人就应该做专业的事。 建议今后独立董事应更多地从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士中选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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