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济南拟规定:在用房屋有这些情形的要做安全鉴定!
日前,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并修订了《济南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管理办法》要求,在用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的;对承重结构进行拆除或者改造的;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要鉴定的。
同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维护房屋结构安全,承担房屋结构安全责任,定期检查、修缮和维护房屋,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或者停止使用。
对受到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建设影响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异常现象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要求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房屋结构安全隐患专项定期排查,对于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及时督促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按照鉴定意见治理解危。市住建部门及规划、应急、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行业指导和协调配合工作。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宾馆、文化体育场馆、大型商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公共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形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房屋安全鉴定:设计使用年限过半且仍在使用的,每满10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继续使用的,每满5年应当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管理办法》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同时,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送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纳入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资料库,供公众查询。
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应当向房屋产权人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辖区人民政府出具《危险房屋通知书》,并通过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辖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在危险房屋现场设置警示标识。
(文章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