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9-01-07 19:47:57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奉新县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近日,奉新县国土局出台了《奉新县贯彻落实〈江西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采取“五规范、一建立、一落实”加强采矿权事中事后监管。
规范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审批。采矿权人未履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不予延续、变更、转让登记;采矿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过期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因不可抗力等非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资料的,在申请人提交能够说明原因的证明材料,并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出具意见后,准予延续;申请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意见书提出申请。
规范采矿权注销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按要求申请延续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纳入已自行废止采矿权名单向社会公告。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涉及省级、市级发证的采矿权,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原登记管理机关。采矿权人应当自决定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不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记管理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规范采矿权审批现场踏勘制度。采矿权申请人在申报新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时,需经国土、林业、环保、水务、旅游、安监、发改委等部门和乡镇对设定矿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提出意见后,按照法规和政策要求,向采矿权申请人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解释说明。在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等手续时,应对矿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现场踏勘意见,踏勘意见中需说明采矿权人是否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涉及省级、市级发证的采矿权作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登记管理机关。
规范矿山相关报告的编制工作。新设采矿权或采矿权变更时,必需编制“三合一”方案,同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并取得环保部门和水利部门的批复意见。现有采矿权未编制上述报告或者方案并取得相应批复意见的,应当在2018年年底前补充完善,未按期完成或未履行其它相关法定义务的,由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在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审批中,不予批准。
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留。矿山企业原已存储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将按规定程序转入矿山企业的基金账户,原保证金账户予以取消。原未存储保证金的在采矿山企业,应预提取不低于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匡算所需治理费用的60%比例的资金存留于基金账户。新设立采矿权和已领取采矿许可证尚未开采的矿山企业应预提不低于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30%的资金存于基金账户。所有已开采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逐年提取基金,并在矿山服务年限到期两年之前提留够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基金。待江西省出台具体办法后,按其基金提留办法执行。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必须依照财建〔2017〕638号文件精神和赣财建〔2018〕5号文件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并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按照《江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基金账户管理,构建国土、环保、财政牵头,开户银行配合,矿山企业自觉响应的基金查询机制,确保基金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企业主体责任。采矿权人必须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对开采活动中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修复。县国土资源、环保、财政部门应严格执行江西省制定的基金提留使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动态化监管措施。加强对矿山企业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失信矿山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文章来源: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