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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当事人:罗媛媛,女,1981年3月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媛媛违反
证券法律法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
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
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
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
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
证券账户尚持有
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
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
证券业执业证书、
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
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
银行:中信
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重庆证监局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2018年11月20日
7ZH财经新闻网7ZH财经新闻网 (文章来源:重庆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