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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09:09:17《财经》记者 张威/文 王东/编辑
“金融科技的兴起和发展,使得我们金融行业以至于监管层面,都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冲击和挑战,值得各个方面认真思考、研究。”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7月8日在“第五届金融科技外滩峰会”发表主旨演讲时做出上述表示。
陆磊表示,虽然面临金融科技压力,但金融与科技的融合是必然趋势,任何人都无法以自己的主观意愿改变金融科技发展趋势,所以我们只能接受。究其原因,科技是发展的,把更高的技术应用于金融行业,毫无疑问可以满足要么降低交易成本、要么提高运营效率或运行效率两个基本要求。
而任何事情,从辩证的角度看,有一利必有一弊。既然是新生事物,一定有我们没有看到的可能造成的冲击。而这种冲击,有可能主要体现在风险层面。
金融科技对监管构成冲击,陆磊表示,不是因为风险要监管,而是对现有的监管方式构成了冲击。通过金融科技,信息日益对称化,资金所有者和运用者之间日益建立直接联系,因此这种法律关系发生了改变。原本依托审慎监管设置的一系列的规则,都可能逐渐失之于无效。这是因为,审慎监管的逻辑是——只要或只有金融机构安全,金融体系就必然安全。这在前金融科技时代是对的,金融中介的存在主要依托信息不对称。但可以想像,随着金融科技发展,信息日益对称化,金融中介主要做的是搜寻工作,网络在金融行业高度存在并迅猛发展。这种发展会造成一个结果,就是原本的资产负债业务表外化,这样审慎监管依据的基本逻辑就不存在了。审慎监管的假定是,金融机构如果是安全的,那资金来源方一定安全,如果金融中介对资金运用方式有足够的激励或约束,那资金运用的道德风险跟选择是可以改变的,或不那么严重。所以这样的前提假定得到的基本逻辑,就是金融机构安全则金融安全。如果技术发展到很高的程度,买家卖家日益直接见面,金融机构只是一个沟通管道,它的安全性又意味着什么?是不是需要资本金?是不是需要偿付能力?真正的偿付能力在最终的资金运用方。所以对原本的银行也好、保险也好、证券也好所施加的那些游戏规则,可能都会发生改变。
同时,陆磊认为,金融科技的出现,不仅仅改变金融体系,可能还对我们往往视为“圣经”的经济游戏规则构成了挑战。比如,是不是更多人进行交易意味着更高的效率或更好?是不是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差别定价?在伦理上意味着什么?是不是意味着歧视?它一定会形成相关的新一轮的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争议,因为只要说到公平和效率,搞经济学的知道,它就进入了规范经济学的范畴,而不是实证经济学的范畴。另外一个问题是信息保护,一个个体的信息在什么程度下可以被使用?虽然这种使用可以给信息的所有者本身带来非常大的好处。
“大家不要听了我后面三个观点就认为我是否定金融科技,我完全没有这种意思,只是说在这样的趋势下,我们如何把困难想得更充分,改革更到位一点,使得我们的金融科技运行更健康一点。”陆磊说。
随后,陆磊交流了三个方面的内容(陆磊讲话实录)
金融科技发展及金融创新
根据FSB的定义,所谓金融科技,就是技术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手段运用于金融创新。具体而言,它涉及到大数据的应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技术,提升了金融行业的运行效率,同时降低了交易成本。“高壁垒”的金融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服务提供,这些都是增加交易成本的。于是创新主要在支付创新,更多采用直接融资,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突飞猛进,以及投资管理功能的类别,原本靠人,未来可能靠人工智能或机器人投顾。从技术路线看,呈现在两个方向:一、由于技术冲击对传统金融构成了改造,所以传统金融呈现了线上化;二、另外一些科技企业原本不是做金融的,现在进入了金融领域。
中国的金融科技发展处于世界领先态势。当前,全球有超过4千家的金融科技公司,北美地区的占比超过50%,其中支付、借贷和众筹、数据分析是最主要的子领域。2016年,中国科技交易的金额达到1.08万亿,居世界第一,第二位是美国,1.02万亿。这个数据告诉我们一个信息,我们中国的发展是世界最快的。而这种快一定会带来格局上的变化,体现在政策环境、技术环境和社会环境上。
因此,当前的共识是,无论我们是否喜欢,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或是金融科技能力的发展,已经深度渗透到整个金融行业中。就金融科技的未来发展,我觉得值得回顾一下央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志2017年提出的观点,他认为,银行业或金融业的3.0时代已经到来——银行业要充分利用金融科技,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和流程,整合传统服务资源,联动线上线下优势,从外向内升级,提升整个资源配置的效率。可以看到,当前BATJ跟四大银行形成了战略结盟(工行跟京东,建行跟蚂蚁,农行跟百度,中行跟腾讯),他们的特点都是在提升效率、数据精准性、服务便捷性三个基本的层面进行相应的展开。
科技也渗透到跨境金融领域——主要是跨境电商、跨境金融科技、区块链。其中跨境金融科技主要是指非银行的跨境支付与经纪业务,移动跨境支付和智能投顾等领域,其中跨境电商是当前跨境金融科技的主要表现形式,中国消费者目前可以在境外28个国家/地区使用第三方支付,其中支付宝28个国家,财付通15个国家。区块链虽然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发展非常迅速,已经形成了金联盟,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和中国区块链研究联盟在内的三大联盟。
对金融理论、市场的冲击、挑战
一是对传统金融理论的挑战。
1、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基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基本理论认识,这是金融中介存在的基础。如果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使信息不对称性大幅度降低,那么,是金融中介演化为信息中介,还是信息中介天然具备金融中介的性质?抑或是两者的彼此接近乃至融合?
2、效率市场理论。我们搞金融市场都比较认同市场假说,也就是说金融产品的市场价格包含了交易主体所能找到的所有信息。但产生的一个问题是,信息的提供者是谁?有没有可能被滥用、误导?过去一段时间大家非常清晰地看到,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会出现钱荒和资产荒,一致性预期在一个非常短的时间内会快速形成,并消散,或是逆向变化。这跟信息提供者有关。
3、法定货币理论。在数字货币时代,基础货币的发行依据、广义货币的创造与货币乘数、货币周转速度的度量都有可能发生演变,这将对传统的货币需求或供给理论构成新的认识论冲击。
二是金融科技发展推动的新业态对现实经济运行的冲击。
1、金融脱媒。实体经济与金融的关系从上一轮创新中的直接融资演变为收益更薄、垄断性更强的数据集中性中介。谁拥有更多数据,谁就会成为中介、垄断者。因为数据的天然集中性,导致了它可以被更有效地应用。一些货币市场基金快速发展,并短期内迅速超过了原本以零售业务为主的银行的储蓄存款。
2、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挑战。
在交易层面,技术发展推动了一般金融业务的表外化,也催生了新型金融业态,这就会挑战现有的金融保障机制的充分性。举个例子,现在大家都可以看到某某平台又爆了,请问,谁作为最后贷款人?用什么方式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对于传统银行,解决这些问题具有成熟的机制,比如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但是,对表外业务和金融新业态而言,其法律关系不同于资产负债业务,风险很容易从金融机构扩散到了公众。
在市场层面,数据集中催生事实上的金融业跨行业跨市场经营。数据集中是信息社会的基本趋势,而数据集中必然导致客户集中,自然形成信息资源拥有者全方位为客户提供服务,这会导致原本各子行业之间的防火墙被击穿,所以股权、债权、货币汇兑等不同的市场很容易被信息中介打通。虽然跨市场交易会带来效率,但也很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
在清算层面,一致性预期很容易造成金融市场高频波动。近几年来,金融市场的一个典型事实是所谓资产荒和钱荒的高频波动。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某个时点,大家的想法高度一致。为什么?因为大家得到的都是大数据,分析的结果都一样。比如一致性看空或看高美元,反之看空或看高欧元,诸如此类的现象,虽然体现了效率市场,但高频波动的极端情形是单边预期导致的交易崩溃,这就会导致流动性的瞬间耗尽。因此是不是应该有中央对手方?是谁?怎么提供?这一定会成为清算层面大家要思考的问题。
在跨境层面,金融科技也对监管的有效性构成挑战。比如,在全口径的跨境收支业务层面,现行的外汇指令银行系统是办理跨境收支业务的中间枢纽,主要负责对跨境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合理要素进行审核,同时是外汇管理数据采集的关键环节,报送的数据种类和量均以外汇制定银行为主,对目前的监管体系构成了至关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可以想象,如果应用区块链技术,可以很轻松地绕开银行,实现资金跨境流转。2017年6月美国公司Circle宣布推出免手续费的跨境转账业务,将服务使用区块链底层技术,允许用户实时相互转账,弱化甚至消除了银行在跨境收支中的中介作用,统计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面临挑战。与此同时,数字货币洗钱是潜在威胁——用各种token、虚拟币作为中介,先将汇款人所在地的法币转为代币,再在收款端将代币转为收款人所在地的法定货币,事实上完成了跨境支付。
科技与监管的融合
如上所述,金融科技的兴起和发展在多维度对我们原本视为“圣经”的金融运行与监管的基本规则构成挑战,既然发展是必然趋势,那么如何更新规则和管理就构成了监管部门面临的全新课题。
一是为什么需要监管。
当前,金融科技领域的确存在一些无序发展的行业现象和监管真空的管理问题。一些伪平台,由于缺乏监管,风险把控丧失,多起风险事件发生,比如跑路,集资诈骗等等。所以,我们需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从现有的平台看,目前在5000多家P2P平台中有3000多家停业,正常运营平台只有10%左右是有证经营。针对这样的现象,“补短板、填真空”就成为了管理层面一直努力的方向。
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消除监管短板,填补监管真空。在此,我列了一个时间轴——从2014年3月-2018年4月,从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到现在的互联网资管和线上外汇交易,都在不断地更新监管规则,规范市场运行。
二是发达金融市场的管理实践的先进经验可资参考借鉴。
在美国,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比较严格,主要特征是功能监管,即不论以何种形式出现,无论采用何种技术,均能按实质重于形式的方式看你做什么业务,并进而归类为相应的金融监管。特别是2016年所发布的CFPB创新细则,以金融科技促进消费者有利的金融创新。
在英国,特征是集中适度监管,一方面立法明确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发起项目革新和监管沙盒,金融科技监管相对比较先进。
三是作为金融科技发展最快的经济体,如何抓住监管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对我们来说,更加有力有效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主要矛盾,金融基础设施的更新完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当前,监管原则如果说要有短板,就只在消费者保护,因为只要金融业务呈现表外化趋势,消费者保护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要机构稳健则老百姓稳健安全”的基本逻辑逐步弱化。那么,如何保护消费者?只有推动监管科技发展,关注金融基础设施,推进业务办理电子化,监管者要做到实时了解信息,利用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搭建新的交流基础和对话平台,为反洗钱、反欺诈提供数据交流。同时,必须建立中央对手方运行系统,确保一致性预期下的最终流动性供给。在跨境金融监管上,外汇局正在推进“数字外管”建设,以此形成大数据实时监测和管理平台。
陆磊总结,着眼未来,金融科技监管应坚持以下基本方向。一是在政策目标上,应该培养积极的服务创新和创业,应该促进安全、可负担、公平的资本获得,保证创业者、小型企业和家庭能安全、可持续地获得金融资源,强化普惠金融和财务健康性,妥善处理金融稳定问题。二是金融科技的监管原则,应该广泛思考如何构建面向数字时代的金融生态系统,传统机构和新业态都应该在这个生态系统中按一个产业链或按竞争关系和谐并存,良性互动,更高效地服务实体经济。三是必须时时处处把消费者保护放到首位。消费者保护是现在的短板,要使消费者保护成为金融科技产品设计和管理流程中天然的DNA,促进安全包容性和金融健康,安全做好金融系统的接入,拓展优质信用贷款渠道,为消费者管理财富提供真正有技术含量的支撑。监管者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未来,我们还应该在法律层面甚至社会伦理层面深入研究探讨金融科技对金融体系、实体经济和社会运行带来的冲击,以此改革完善各层面游戏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