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luosen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5-18 09:41:40原标题:光大证券吃罚单!问题就在产品销售上,屡见金融机构在“适当性”上栽跟头,10个月6家遭处罚
因“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失职,在明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还向其销售产品,光大证券及其两名员工遭罚!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上海证监局发布最新罚单,对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该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这一问题:投资者汤某某购买相关产品的资金系由营业部的6名员工汇集,营业部明知该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未告知其后果,也未拒绝向其销售产品。
在此过程中,光大证券分管营业部的高管董捷、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鲁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也双双领了警示函。
自去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作为证券市场“守门人”,证券公司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进展情况,备受监管关注。
截至目前,被监管开出“适当性”罚单的问题集中在:
1、帮助投资者隐瞒真实信息,销售和投资者风险状况不匹配的金融产品;
2、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
3、未根据对客户风险状况的基本判断,为客户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产品;
4、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5、部分基金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评级不匹配;
6、营销人员在向一些客户宣传推介时,风险揭示不到位、宣传保本保收益;
7、未充分了解劣后级份额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资产与收入以及风险承受能力。
光大证券领罚单
不仅隐瞒投资者真实信息,还汇集资金,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帮助”投资者购买私募产品的举动引起了监管注意。
上海证监局最新开具的罚单显示,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在代销非公开募集产品的过程中,在明知投资者汤某某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还通过6名营业部员工汇集资金帮助其购买,在此过程中未告知汤某某后果,也未拒绝向他销售产品。
因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光大证券上海仙霞路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光大证券分管营业部的高管董捷、上海仙霞路营业部总经理鲁剑出具了警示函。
这一罚单将成为光大证券分类评价的最新扣分项。
已有多家机构被罚
光大证券并不是唯一因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而吃罚单的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的这十个月来,中信银行、国海证券、国都证券、中信建投、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分支机构等都在这上面吃过亏。
今年1月15日,广西证监局发布公告,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存在安排部分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员工从事宣传推介等基金销售业务;并且检查发现部分基金客户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与其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评级不匹配。广西证监局决定对该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1月12日,北京证监局也发布罚单责令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限期改正。原因则是,国都证券该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对客户填列的投资经历与在国都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的实际投资经历不一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
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
被监管开出罚单的还有国海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南京龙园西路营业部等,问题则大多涉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2017年12月29日,国海证券由于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过程中,“未充分了解劣后级份额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资产与收入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国海证券营销人员在向一些客户宣传推介时,风险提示不到位、宣传保本保收益”等违规行为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17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基金时,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并未能按期完成2016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对其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为何频频在适当性上“栽跟头”
接二连三的罚单背后,是金融产品销售行业存在的乱象。
首先,投资者风险评估“走过场”。
投资者购买基金、理财等产品时,都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与其风险匹配的产品,避免给投资者带来难以预期的损失。事实上,这一过程中销售人员往往会根据产品销售需要引导投资者的选择,进而得出需要的评估结果。
其次,宣传材料的违规,报喜不报忧。
一些基金宣传材料往往突出管理人此前业绩较好的产品,回避业绩不好的产品,以美化投资业绩,吸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宣传材料在刊载其他基金过往业绩时,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第三,优先推荐新基金。
大多数时候理财经理都会给投资者新基金,这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新发基金销售费用较高,销售机构和人员会进行倾向性推荐,一旦可以开放赎回,赎回的资金又可以申购其他基金,就又可以挣一笔销售费用。不良后果则是,集中赎回无疑会对这些基金特别是新发行基金造成流动性风险,而投资者收益很有可能也并不可观。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