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8-05-11 22:11:32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并从今天开始就修订内容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试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纳入《办法》的适用范围。二是增加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取消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的企业应直接定价发行的硬性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三是明确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存托凭证)均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同时允许发行存托凭证时可根据需要进行战略配售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便于形成网上网下合理的分配结构和新增股份(或存托凭证)上市节奏,稳定市场、平抑炒作。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估值指标的信息披露要求。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工作将于2018年6月10日结束。欢迎各界对《办法》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同步修订相关业务规则。
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要求,为稳妥安排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个别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axingbu@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0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1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详见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
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存托凭
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存托凭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履
行本办法中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
发行与承销存托凭证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发行与承销股票的相关规
定,但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二、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
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
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在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
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
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
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三、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
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
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
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四、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
倍、低于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 倍
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
购倍数超过150 倍的,回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
定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
限售股份或存托凭证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
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
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六、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
股以上的,或者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
七、第十五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
的,或者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
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八、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可以不披露发行市盈率及与同行业市盈率比较的相关信息,应当披
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本决定自2018 年月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
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