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凤凰网WEMONEY讯 4月2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指出银行不得与不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公司进行合作,已开展担保业务合作的,应当妥善清理处置现有合作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四项配套制度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凤凰网WEMONEY 罗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