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7-11-05 23:03:48每经记者 周程程
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本法中明确标准的复审周期,并要求标准制定部门及时淘汰落后标准,切实解决标准老化滞后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中增加规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经过复审,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标准决定质量,只有高标准才能有高质量,应在总则中对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质量作出明确要求。
对于上述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标准质量。
此外,关于标准缺失、老化甚至“打架”等问题也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交叉和不衔接配套问题,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复审情况,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配套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或者通过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责任。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标准进行立项、编号、复审、备案,或者指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