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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5 23:03:47每经记者 周程程
10月31日,《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
此前,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歌法,国歌法第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超英作《刑法修正案(十)草案》的说明时表示,国歌和国旗、国徽一样,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为了依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惩治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了侮辱国旗、国徽罪,明确了刑事责任。因此,在国歌法通过后,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作相应补充,明确侮辱国歌行为的刑事责任。
为此,《刑法修正案(十)草案》拟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增加一款: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王超英指出,草案的这一规定既与国歌法的规定相衔接,也与刑法关于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相协调,体现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