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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与历史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共同构成全国三大定期普查项目。 经济普查是对我国所有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全面普查。 主要了解第二、三产业运行状况和发展变化。
我国经济普查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全国工矿企业普查。 全国已完成3次工业普查(含工矿企业普查)、1次第三产业普查、2次基层单位普查。 70年来,我国经济普查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单项到多项、从不定期普查到定期普查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2004年,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统称为经济普查。 同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2次,分别在第3年和第8年进行。 标准时间点是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普查期间数据是普查年度的年度数据。
目前,我国已分别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开展了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二、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和各种生产要素构成的现状探索明确各法人单位资产负债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核实各类主体基本情况、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情况,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新动能培育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新进展。
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和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现代统计调查体系建设,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 为规范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撑。
在我国,经济普查是为全面了解国家第二、第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组织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它是国家把握国情、国力所采取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 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为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经济普查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出身”,全面掌握了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情况的大量基础信息,可以为国家科学制定中等收入国家提供信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参考。
为日常统计提供必要条件
通过经济普查,可以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为开展经济普查提供依据。为定期统计调查、其他大型调查、统计基层工作以及统计数据分析解释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基础。
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全面详实的基础数据
经济普查是涉及经济活动最广泛的统计调查。 调查范围包括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从事的所有经济活动。 它提供全面、系统的法人实体、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数据,提供国家和地区GDP核算。 信息非常丰富。
为地区、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提供参考
经济普查除了为地方政府履行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等各项职责、科学决策提供基础统计数据外,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帮助公众了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在国家事务中。 提供信息服务。
三、对象和范围
经济普查的对象是我国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经济普查的具体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及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按照《统计单位分类及具体处理办法》和普查规定的单位分类及具体处理规定执行。
4. 方法和过程
经济普查对有一套表的单位、无一套表的单位、个体户和部门分别制定普查内容和普查表,采取综合登记、网上直报和手持电子终端设备相结合的方式,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结合。 收集数据的方式。
我国经济普查业务流程主要包括普查区划分与测绘、单位比对、单位清查、普查通知、普查登记、数据审核、检查验收、数据汇总、事后质量检查与数据评估、主要数据发布以及普查结果的制定和应用阶段。
五、组织实施
根据2018年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02号),经济普查按照“国家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联合推进”的原则组织实施。各方参与。”
国务院成立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
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纳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依法进行人口普查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干预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权,不得自行修改经济普查数据,不得强迫、指示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篡改经济普查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普查数据。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 不得篡改经济普查数据、编造虚假数据、擅自公布经济普查数据或者对外提供经济普查数据。 、公开经济普查获取的能够识别、推断单位或者个人身份的信息,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经济普查相关信息,如实、按时填写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对违反统计法规和普查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约谈、通报、曝光或者处罚。 对拒报、谎报、瞒报、迟报的经济普查数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7. 示例
以北京市海淀区某批发法人单位为例。 该法人实体设有子公司。 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要求,企业经营规模达到网上直报企业标准的,统计数据将通过网上直报方式报送经济普查; 企业经营规模不符合网上直报企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由街道办事处经济普查机构组织企业参加普查,按照属地管理。 普查员利用电子终端设备来采集数据。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 企业报送经济普查报告时,应当包括所属分支机构的经济数据。 报送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表时,应当如实填写法人单位及其下属产业活动单位(分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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