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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艾米姐谈海外
上个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分局公开处罚了两起涉及个人设立境外SPV公司的外汇违法案件。
▲图:个人设立境外公司外汇违法案件一
△图:个人设立境外公司外汇违法案件二
情况如何?
个人设立境外SPV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将如何处罚? 外汇局是如何得知的?
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近年来被外汇局处罚的5起涉及境外企业的案例。 有海外公司的可以关注一下。
个人设立境外SPV公司受到处罚
上个月被罚款的两起个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几乎相同。
从处罚通知来看,
陈某、黄某均因在设立(或控股,下同)境外SPV公司前、向SPV公司出资前未办理外汇登记,且事后未办理外汇登记而受到外汇局处罚。 。
众所周知,个人不得进行资本项目境外投资。
个人在境外设立公司并向境外公司出资(无论使用境内资产还是境外资产)均需办理外汇登记或补充登记。 未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即属违规,无法办理利润汇回等后续业务。
外汇局表示,陈某、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境内居民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回流投资外汇管理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现已废止)第二条规定, 《关于境内居民境外投融资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第八条、第三条
结果被认定为“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同时合并中还存在其他“变相外汇交易”违规行为,最终被警告并罚款。
一名被罚款127.45万元,另一名被罚款93.64万元。
△图:两人违反的外汇条款
两人虽然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外汇登记,却还“变相买卖外汇”,这或许就是两人被发现的原因。
△图:两项高级司法解释
第一个案例
移民后成为“真外资”仍遭外汇局处罚
展望,
2019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开披露了一起涉及境外公司的处罚案例。 这也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首次公开处罚境内居民出入境返程投资外汇违规案件。
△图:2019年5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件
这就是重庆村集团实际控制人李红夫妇的情况。
2007年,李红夫妇在海外设立了开曼SPV,该开曼SPV于2010年在美国股市上市。
△图:下乡IPO前股权结构(招股说明书,2010年)
当时,李红夫妇通过开曼SPV回国投资重庆乡村时仍是中国人,并按规定办理了返程投资外汇登记。
然而,随着2012年李红夫妇移民到新加坡,
外汇局认为,移民导致回流投资“夺回”,应由外商直接投资取代。 不过,李红夫妇并未进行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后来,村基私有化并退市(2016年),开曼SPV高层李红夫妇的股权结构发生了变化。 李红夫妇可能没有办理外商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此举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外汇管理机关登记。
此次被罚款,李红夫妇陷入了购汇汇利润的阶段。
移民后,我没有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也没有改变境外持股比例。 现在我想汇利润,但外方管理层发现我移民了,“假外资”变成了“真外资”。 交换。
据此,该境内子公司违规汇出利润885.99万美元,被外汇局以逃汇行为罚款人民币302万元。
第一个案例
真正的“假外资”被外汇局处罚
进一步,
2018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公开披露了两起涉及境外企业的处罚案例。 这也是首次公开处罚两起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公司返程投资的外汇违法行为。
两起案件均因未如实披露回流投资及其背后的境内实际控制人而被罚款。
△图:2018年10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处罚案件
这两起案件,一个是2005年投资回流中国,另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流中国,两者都持续了很长时间。
2018年之所以被外汇局发现并处罚,也是处于购汇汇利润(境内子公司利润汇出境外分红)阶段。
也就是说,境内个人在境外秘密设立SPV空壳公司,空壳公司返回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但设立时的外汇登记并未如实披露回程投资及其背后的境内控制人。
现在想汇利润,外汇局上去调查,唉,是“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境内居民。
在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及其背后境内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将利润转移至境外,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37号文(原75号文)关于返程投资的规定,构成境外投资逃汇并被罚款。
△ 图片:汇发[2014]37号《返程投资规定》
因此,根据非法汇出利润的金额,两家公司分别被外汇局处以逃汇罚款95万元和104.7万元。
海外企业关注
从在境外秘密设立空壳公司并回流投资(如本文2018年的两起案件),到未能如实披露幕后实际控制人而被罚款,
实际控制人入境演变为“真外资”(如农村基地案例)后,未办理外汇变更登记和境内直接投资登记将受到处罚。
那么个人在海外设立空壳公司(和/或回流投资)的情况就比较常见,他们会因为没有办理外汇登记而被罚款。
处罚变得越来越普遍。
让我们从几个例子开始。 海外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例如,个人未经外汇登记在境外设立公司,或未经外汇登记直接投资境外资产等现象十分普遍。
比如,投资以“超国民税收待遇”成长起来的“假外资”并返还的现象在过去很常见。 未办理外汇登记,或未如实披露其背后实际控制人情况。
或者是因为出入境后没有取消外汇变更登记,或者没有办理外商直接投资登记等等……
只要被发现就是违反外汇登记行为,如果将利润汇出就是逃汇行为。
那么,有什么帮助吗?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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