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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信托产品出现到期无法兑付的情况,甚至在到期前就无法按期兑付收益,俗称“雷暴”。 招募的对象不仅包括高净值个人投资者,还包括机构投资者。
面对产品“雷雨”,投资者该如何及时维权? 笔者根据办案经验,与大家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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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新熟悉您购买的产品
基于对信托产品固定收益和刚性赎回的信任,很多投资者在购买时只关注投资期限和业绩比较基准(即“收益率”)。 谨慎一点的投资者会进一步了解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含有基础资产。
正因为如此,投资者对所购买的产品并不了解,在产品雷暴后无法及时采取措施。 当产品出现雷暴时,投资者需结合《信托计划说明书》、《招股说明书》、《信托合同》、季度报告、年报等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了解以下内容:
1. 钱去哪儿了
关于资金去向,投资者可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和《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同时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资金运用情况”栏目核实所购买的产品是否有实际投资形成资产、资金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一致。
2. 未付款原因
通常,信托公司会在最近的季度/临时管理报告中解释产品无法及时兑付的原因。 常见原因有融资方无法按期偿还本息、信托公司持有的资产(含金融资产)无法及时变现等。
3、信托公司待遇
同样,在近期的季度/中期管理报告中,信托公司也会同时向投资者告知其已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后续时间表。 有相关标的资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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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查明信托公司的违规情况
在资产管理行业中,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相比,信托公司的业务操作更加规范。 但由于多年来形成的老毛病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信托公司实际业务发展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之处。
因此,在产品暴雷之后,投资者可以以“大胆质疑、合理假设”的态度去探究雷暴背后的真正原因,而不是简单地听信信托公司单方面的说辞。
实践中,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时经常面临以下问题:
1、未严格执行投资前投资者适当性程序
投资者适当性是指卖方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允许不同风险承受水平的投资者购买相匹配的产品。
但实践中经常出现R4甚至R5高风险信托产品出售给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保守型)的退休人员的情况。
对此,投资者需要重新梳理整个信托产品购买流程,包括签署的《风险调查表》、相关资产证明等,在投资者购买前查看信托公司是否履行了投资者适当性程序(笔者曾遇到过)信托销售帮助客户伪造资产证明文件以满足购买高风险产品条件的情况)。
2、信托产品资金用途存疑
信托产品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落后的原因在于“资产池”的运作模式。 常见的模式有期限错配、集合运营、滚动发行等。 《资管新规》颁布后,“资金池”业务受到限制。 但由于监管规定与现有的一些信托业务存在冲突,目前仍然存在具有明显资金池特征的信托产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a) 借新还旧
例如,迅雷的信托产品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资金给予融资方,但融资方用这笔资金返还了信托公司此前发行的一定期限的信托产品。 没有直接应用到实际项目中。
b) 资金池中存在闲置资金
在迅雷的信托产品中,80%的信托资金确实投资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基础资产,但剩余的闲置资金由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投资于“流动性金融产品”由于某些原因,往往被用来购买信托公司自身(或关联方)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从而形成小额资金池。
c) 接受风险信托产品
信托公司发行新的信托产品是为了修复其他高风险信托产品,并用募集的资金继续存在问题的高风险信托产品。
3、信托产品风控措施失效
信托产品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融资方抵押或质押、实际控制人连带担保、其他项目公司连带担保等,但其中以抵押或质押最为重要,因为抵押或质押具有优先权,且容易操作。来实施。
然而,这一最重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在信托产品风险刚出现时就无法实现。 其失败的原因大多是信托公司违反放贷前提条件擅自将钱借给融资人,或者信托公司放贷后没有及时完成抵押,没有及时处理。 。 更为严重的是,抵押完毕后信托公司擅自取消贷款。 抵押。
归根结底,上述情况的出现是信托公司与金融家之间的内部伎俩造成的。 表面上看,投资人是信托公司的客户,但实际上,融资人才是信托公司眼中真正的出资人。
4、资本回报预期存在严重问题
大多数投资者购买的信托产品期限为1-2年,信托公司通常会提前规划资金来源以支付到期的投资付款。
但由于宝蕾的信托产品是分阶段募集的,有的甚至长达3-5年,所使用的募集文件并没有根据融资方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目前迅雷信托产品使用的收益预测文件仍然是该产品首次发行时的预测数据。 事实上,当前迅雷信托产品发行时预测已经触底,信托公司对资金回报的预期判断是存在的。 严重错误。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投资者今年购买了一款迅雷信托产品,对应的金融家是房地产开发商。 3年前信托产品首次发行时,就对项目资金回笼做出了说明,即到今年,融资方应在项目中取得预售许可证,进入房屋销售期,但直至今年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融资方的项目尚未获得启动许可。 本案中,信托公司存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失职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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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尽快寻求专业维权
维权,特别是利益相关者类型的维权,宜早不宜迟。
一方面,可以尽早寻找与信托公司洽谈的机会。 在信托公司尚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全面爆发,造成更大的影响,信托公司可能愿意与其和解,尽快解决问题。
如果一时处理不了,投资者越早进入法庭诉讼,就能越早掌握重要的筹码或把柄。 尤其是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依法进行强制拍卖,或者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这都可以对信托公司造成最直接的压力。 此时,如果信托公司寻求和解,与其他尚未进入审理或执行的投资者相比,这部分投资者显然具有优势。
值得注意的是,在承担诉讼费用时,法院一般都会赋予原告在判决前选择的权利。 a)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直接退还原告; 被告想要。 这时候你一定要选择a而不是b,这样才能减轻你的财务压力和风险。
因此,诉讼费用主要是预付的诉讼费用(当然,如果诉讼获胜的话,在方案a下会退还)和律师费(大多数投资者可以接受风险费用),这可以视为投资者的费用。权益保护。 大大降低成本。
最后,由于信托产品涉及债券、房地产、金融等专业知识,因此相对复杂。
律师建议,一旦购买的信托产品出现雷雨情况,应立即寻求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分析处理,以最大程度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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