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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张欣北京报道
今年3月,“俏江南创始人张兰欠下9.8亿未偿家族信托被拆散”的消息引起市场热议,张兰提起上诉。 6月27日,新加坡最高法院二审判决结果显示,驳回张兰的上诉。 这意味着其家族信托的海外银行账户将被债权人CVC接管。 此外,张兰及其离岸信托空壳公司SETL还要承担总计3.5万美元的诉讼费用。
据澎湃新闻报道,根据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公布的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张兰民事诉讼裁决书显示,张兰涉及与欧洲私募股权公司CVC的诉讼(以下简称“CVC”)2019年败诉,对方欠下共计1.42亿美元(约9.8亿元人民币)及利息。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恢复信托”的认定。 基于一系列证据链,法官认为张兰对王小飞及其后人设立的家族信托所在银行账户拥有高度控制权,因此指定债务人CVC接管该账户。 律师认为,虽然新加坡高等法院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作出裁决,但实践中,BVI公司账户的实际受益人已改为债权人,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破产”的效果的家庭信托。
事实上,张兰案很有代表性。 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可以从这个案例中学到很多有效的经验。
案件核心:STEL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对张兰有利?
新加坡最高法院判决书原文显示,双方纠纷起源于2012年5月左右。CVC与张兰就收购俏江南进行了讨论,最终于2013年8月10日签署了股权收购协议。涉及方包括LDV实体(CVC的子公司,为收购目的而设立)、张兰以及张兰拥有的“BVI公司”。
具体来说,2013年8月10日,CVC子公司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与Sweet Life (统称“LDV实体”)共同收购俏江南投资公司86.2%的股份根据协议,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6月13日期间,LDV实体向张兰支付总计约2.87亿美元,其中大部分支付至张兰在香港的Safra银行账户(以下简称“SS账户”)。
在上述付款之前和期间,张兰咨询了为儿子王小飞设立家庭信托的建议。 信托安排的第一步是于2014年1月2日在海外设立一家空壳公司(以下简称“SETL”)。SETL成立时,张兰是SETL的唯一股东和董事。 2014年2月至3月,张兰以SETL名义在新加坡瑞士信贷银行、德意志银行开立账户。 随后六个月内,共有约1.42美元现金和证券从张兰的SS账户转入SETL在瑞士信贷的账户,另有8500万美元从瑞士信贷转入SETL在德意志银行的账户。
2014年6月3日,一个面额仅为10美元的“成功优雅信托”(信托)成立,其受益人为“王小飞及其后裔”,受托人为亚洲信托有限公司。当日,张兰签署增资合同,将SETL的独资股权转让给亚洲信托有限公司。
股权协议完成后,俏江南开始出现严重的财务困难。 LDV实体经过内部调查后,以其投资于俏江南的大量资金去向不明为由,在香港和新加坡法院获得了对张兰资产的冻结令。 随后,LDV及LDV集团分别对张兰提起诉讼,要求指定接管人管理SETL(后亦列为被告)的银行账户。 一审法官认为,SETL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属于张兰的受益人。 因此,指定接管人来管理银行账户。 但张兰和SETL均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SETL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为张兰实益拥有,法官对此作出肯定的判决。 法官认定,张兰的动机是保护其资金免受LDV实体的潜在索赔,同时不放弃使用资金的权利。 这从张兰在香港冻结令和新加坡冻结令发布前就将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出自用就可见一斑。 此外,张兰在收到香港冻结令通知后,急忙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杰表示,“返还信托”是本案的法律依据,这说明法官在本案中关注的核心事实问题并非“返还信托”。过度控制”或“实际控制”。 问题是张兰对涉案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是否享有受益权,即衡平法上的所有权。 复归信托的适用情形不仅限于信托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还包括因转让程序缺陷导致衡平法权益转让不完全等其他情况。 在后一种情况下,“衡平法权益是否已转移”或“衡平法权益是否仍为委托人保留”成为法院关注的焦点。 如果原告能够证明“衡平法权益仍由委托人保留”,则恢复信托成立,即信托虽成立,但信托受益人仍为委托人。
也就是说,正如瑞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浩所言,法院认为,张兰表示设立信托是为了儿子王小飞的利益,但同时她也将信托财产转让给了张兰。信托公司账户内的资金转到王小飞以外的账户。 因此,相关诉讼的焦点在于确定张兰设立的信托是否属于归还信托。 判断归还信托成立的两个事实要素是:一是财产转移给受让人;二是财产转移给受让人。 其次,转让方主观上不希望受让方受益。
法官认定,证据链显示张兰具有保留资产收益权的主观故意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中,张兰的一系列转移行为引起了法官的注意。 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论述。
本报记者翻阅新加坡最高法院《案件摘要》发现,法院认为上诉的关键实质性问题是“张兰是否是资产受益人”。 Lan)对主观意图进行客观评估。 法院认为,张兰对资产的意图并不完全取决于信托文件,而是由证据确定。
根据信托声明,除了终止信托的保护人之外,张兰没有保留任何剩余权力。 但信托文件签署后发生的事件,充分证明了张兰保留资产受益权的意图。 其中一起事件是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2月11日从瑞信银行账户向张兰和王小飞进行的一系列转账。
根据法院的分析,从这些转让中可以得出三个要点:第一,这些转让中,有四笔直接转让给了张兰。 虽然张兰声称其中两笔转账是为了汪小菲的利益,但这笔钱首先转入张兰的账户并没有合理的理由。 其次,张兰可以提供其他转让目的的证明,但无法说明两次转让的原因,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没有证据表明受托人亚洲信托在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期间指示张兰进行转账,张兰也没有声称她是按照亚洲信托的指示进行转账的。 “考虑到她目前作为瑞士信贷银行账户的唯一签署人和 SETL 董事的角色有限,她单方面指导这些转账是非常奇怪的。”
2014年6月——2015年2月瑞士信贷银行转账后发生的事件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结论,即张女士希望保留资产的实益所有权。 据新加坡最高法院描述,距离上次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移交约两周后,2015年2月26日,张兰在香港的冻结令获得批准。 LDV的物证显示,张兰在北京的办公室于2015年3月2日收到香港冻结令的通知。她也在第二天与CVC代表举行了会议,并确认收到了香港冻结令。 但2015年3月3日、3月4日,张兰继续指示从德意志银行账户转出大笔资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转移支付在说明书中被标记为“TOP(最紧急)”。
法院认为,张兰于2015年3月4日指示转移的极其紧急,再加上她在一天前才收到香港冻结令,可以推断张兰担心自己的资产受到影响。新加坡也可能受到类似制裁。 冻结令。 “这种紧迫性表明张女士主观上认为这些资产属于她自己,而不是汪小菲、她的孩子或SETL。”
法院进一步指出,张兰对2015年3月4日的“紧急”转移行使了很大程度的控制权。显然,张兰认为她有处置资产的自由,因为她在没有事先得到受托人指示的情况下指示了某些转移。 再加上她在成功的优雅信托中扮演的有限或几乎不存在的角色,这表明了她保留银行账户资金的主观意图。
(瑞士信贷银行转账,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根据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判决中出现12次的“维持、维持”一词也是法官维持原判的重要因素。 法官发现,张兰的前律师事务所礼德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3月6日致函德意志银行的律师,称张兰“保持”对德意志银行账户的控制权。 尤其是当张兰的律师明确指出她是德意志银行应该保密的人时,只能说明张兰是该行的客户。 据此,二审法官认为,一审法官的判决正确,张兰“将德意志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视为自己的资金”。
(在德意志银行,张兰是“账户中的角色”方面的“受益人”,并有自己的签名。来源:新加坡最高法院)
另外,新加坡冻结令生效后,SETL 没有采取任何行动。 案件悬而未决已经过去了几年,SETL 尚未对新加坡冻结令采取任何行动。 新加坡最高法院在案件判决要点中提到,“张兰的后续行为以及SETL在诉讼中长期不作为,削弱了(SETL)对资产完全所有权的主张。”
经验教训:设立家庭信托时如何避免雷击?
一般来说,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之一就是隔离风险。 但在张兰的案例中,家族信任被“击垮”。 王浩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虽然新加坡高等法院没有对信托本身的有效性做出裁决,但实践中,BVI公司账户的实际受益人改为债权人,实际上达到了效果的崩溃。 张兰的家族信托设立在库克群岛,不承认海外法院的判决,大多数客户认为是安全的。 但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一般在财产所在地提起诉讼。 例如,新加坡审理此案。 此外,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海外法院一般不会轻易介入信托有效性的判断。
其实,本案最令人不解的是,亚洲信托为什么没有阻止张兰擅自转移资金。
根据双方的证据,新加坡高等法院表示,“我们认为亚洲信托很可能不知道该银行账户的存在。” 王浩分析,从一系列转账次数等细节还原,基本可以看出,张兰想要的是“像牵线木偶一样的信托”,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指令信托公司随意转账资金:发出单一指令,没有经过受托人的内部讨论,更没有受托人的自由裁量权。 此时,信托财产显然不具有独立性。 因此,法院判决她保留了信托财产的实际受益所有权,因此在追收债务时,她需要用这部分资产来偿还债务。
那么,以张兰案为典型案例,高净值人士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该如何避雷呢?
宋杰表示,首先,设立离岸家族信托的合法目的是家族信托合法有效的重要前提。 从保护家庭资产的角度出发,建议委托人在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尽早规划家庭信托安排。 如果在已经存在潜在的诉讼或破产风险后设立家族信托,则不可避免地会利用信托来规避债权人的追索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成功证明信托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现有或潜在的已知债务,法院将撤销家庭信托或认定信托无效,从而使信托丧失其信托功能。继承家庭财富和隔离资产。
宋杰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张兰家族信托“崩盘”,并提醒离岸家族信托从业者一种新型风险警示,即要特别关注共同市场中的复杂资产信托。法律体系。 资产交付程序。
就张兰的案件而言,宋杰认为,张兰的法庭辩护主要在于“公司股份的转让,是指公司名下账户权益的自动转移”。 这反映出,在家族信托设立过程中,张兰及其顾问基于国内法律的固有思维和认知,错误地认为“将SETL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意味着两个账户以该信托名义开立”。 SETL、瑞士信贷银行和德意志银行的资金也将自动转移。” 然而,普通法系的情况并非如此。 本案中,张兰以SETL的股权等复合资产以及SETL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普通法法域设立了信托。 如果仅将SETL股份转让给亚洲信托,则仅意味着瑞士信贷和以SETL名义设立的中国银行将德意志银行两个账户的普通法所有权转让给亚洲信托并没有完成。 从英国法律和先例来看,衡平法权益的处置必须以有效的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处置人或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针对张兰多次私下转让的问题,宋杰认为,在信托实际运作中,委托人不应无视信托文件中的约定,任意剥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的独立意愿,导致受托人被清空。 委托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信托满足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核心要求,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才能真正发挥出来。 同时,严禁将信托财产分配给信托受益人以外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律师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离岸信托公司为了吸引客户,给予委托人过多的控制权或允许委托人保留过多的权力,这会在未来“埋雷”。 另外,很多中介公司良莠不齐,真正懂英美信托法的专业人士非常少。
宋杰提醒,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同意保留一定的权力,但保留的权力不能超过一定限度,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委托人保留过多的权力,很可能会被信托人渗透。法庭。 主观上缺乏建立信托的意愿,判定为无效虚假信托。
宋杰表示,在张兰案中,无论是他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发给德意志银行的信件中“”字样不恰当,还是他的咨询公司未能及时更新银行文件中的信息,及时发现,两国机构工作人员缺乏对离岸信托有效性的基本法律风险意识,缺乏对复杂资产信托项下信托财产公平所有权转移程序的专业知识和认识。 这也提醒高净值人士要找专业、有知识的中介机构设立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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