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21-12-22 08:46:54没有提及继承人的姓名,没有写明财产数额,能确定的,就是将来身故后,名下农业银行卡的全部存款捐给公益机构三诺糖尿病基金会。
这是2021年9月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登记的一例特殊遗嘱。立下这份遗嘱的,是湖南一所高校的博士生小邹,他今年只有25岁。
与普通遗嘱的登记模式不同,中华遗嘱库首次尝试了遗嘱慈善信托。如果一切顺利,小邹的遗嘱生效后,北京和谐继承服务中心作为遗嘱执行人,将与受托人中华遗嘱库签署信托文件——时间线可能是50年、60年之后,甚至更久。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至此,遗嘱信托在中国有了合法身份。相较于传统的继承,遗嘱信托具有保持财产独立的特点,能最大限度地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问世之初即被赋予了诸多期待。
中华遗嘱库向《财经》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其已登记保管11份遗嘱信托,其中首例遗嘱信托于2016年订立,目前正在执行中。
虽未在民间广泛拓展,但现有的法律框架至少提供了选择空间,面对未来的种种不确定性,“小邹们”得以按照个人意志自由分配手中的财富,并从中获得了独特的体验。
从海外移植而来,“信托”如何影响今天中国人的财富传承理念与方式?它能否实现财富传承的真正价值?2021年是信托法颁布20周年,观察它的实施过程,或许可以窥见一斑。
首例遗嘱慈善信托的意义
“在我去世后,我名下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内的资产,将通过本遗嘱设立的信托进行处理……捐给三诺糖尿病基金会或者我其他另行指定的受益人。”2021年9月2日,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小邹平静地读出了自己的遗愿。
据称,这是慈善法自2016年9月实施以来,中国登记的首例遗嘱慈善信托。
2021年3月,小邹第一次走进中华遗嘱库长沙服务中心,表示希望以立遗嘱的方式向公益机构捐款。在后来的交谈中,工作人员了解到,小邹曾身患糖尿病,几年前病发,并得到了有效治疗和控制。“糖尿病人不仅承受病痛之苦,而且在入学、就业等方面存在诸多障碍甚至经常遭到歧视,所以希望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帮助这个群体。”小邹说。
在小邹的规划里,毕业以后一定会投身事业,也许会娶妻生子,将来除了为妻儿准备房产和必要的保险外,一旦自己意外离世,所有存款都用于帮助I型糖尿病患者。
与普通遗嘱登记不同,中华遗嘱库这一次尝试了“遗嘱+遗嘱执行人+信托合同”的模式,遗嘱生效之后,遗嘱执行人将与受托人签署信托文件,并根据《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理备案。
此事被多家媒体报道后,一度登上微博热搜。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小邹的选择有一定示范意义。
“不要误以为信托就是富人专享,对于资产总额不高的普通人而言,同样可以将财产装进信托,以遗嘱形式委托给专业机构,或自己信任的亲友打理,由他们按照你的意愿分配给指定受益人。” 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对《财经》记者称,某种程度上,本次尝试为信托走进普通家庭蹚出了一条路。
在此之前,这条路似乎并不通畅。
虽然信托法明确规定,在遵守继承法的前提下,可以设立遗嘱信托,具体可采取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但遗憾的是,20年来,鲜有持牌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出现在遗嘱信托中。
究其原因,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以及在以遗嘱的方式设立慈善信托的场合下,受托人的选任及规则等问题存在争议。正如网友评论,“未来还很长,遗嘱也会随着阅历增加、家庭结构变化等因素发生变化。”
“考虑到一些不确定因素,我们特别设置了救济条款,如因发生重大疾病或人身意外导致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变更捐赠意向。” 为小邹起草遗嘱的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严继光告诉《财经》记者。
另有一点值得关注,小邹的遗嘱还确定严继光和另一名律师为第三方监察人,这种设定既可以从制度上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也能促进遗嘱执行人与受托人切实履责,三者之间形成权力制衡。
财富传承理念的变迁
小邹说,自己还很年轻,立下遗嘱后,内心没有更多触动,“我只是完成了一件小事”。但这件“小事”背后,是民间财富传承理念的深刻变迁。
在传统认知中,人们临终时留下的财产多由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遗嘱继承和遗赠则排在法定继承之后——这是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所作出的规定。
在中华遗嘱库工作的高云龙说,上世纪80年代的北京,一家三代住在一个院子里十分常见,房产远没现在这么值钱。这一时期,人们对遗嘱并没有什么概念,往往一家之主口头说了算。“老人去世前,看哪个孩子没房子,直接就分给他,其他兄弟姐妹也不会有意见。”
如今形势大不一样。围绕遗产,太多家庭上演了光怪陆离的故事。
退休老人提早将房产过户给子女,结果晚年无人赡养;中年职场男担心自己出意外,特地在孩子成年前委托表姐担任遗产管理人,以避免妻子再婚导致财产外流;54岁的儿子为贪房产,想尽办法训练没有认知能力的母亲应付公证人员……
上海张江公证处主任张磊在1995年开始从事公证工作时发现,当时,在普通家庭的遗嘱里,几间自建的房子就算值钱家当了,老人们担心后代发生纠纷才来立遗嘱。但在当下,股权投资、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甚至游戏、淘宝账号等虚拟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已经越来越普遍,很多人向公证处咨询立遗嘱,考虑的问题不再局限于“给谁不给谁”“如何分”,而是更注重财富在自己身故后的规划,怎么让整个家族的财富长久传承,甚至生生不息。根据张磊的观察,这一观念变化,在中国2001年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就开始有了迹象。
正是在这一年,历时七年起草的信托法问世。虽然这部法律出台的初衷是规范信托业,但也一并写入了“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内容,能看出是对民间财富管理和传承需求的某种回应。
作为一部与财产和财富管理息息相关的法律,信托法将如何影响中国人的财富管理选择?
2012年9月,一位年过40岁的深圳企业家与平安信托签署了一份家族信托计划。根据约定,这位企业家将5000万元放入信托里,可以指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以此实现财产继承,平安信托根据这位企业家的要求来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50年的合同期内,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来作调整。
这是业界公认的家族信托在中国落地的标志性事件。
此后数年,从信托公司、律师与税务师,到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独立家族办公室,各类机构和个人一拥而上。他们瞄准的,正是民间对私人财富如何进行管理与传承的焦虑。
招商银行发布的《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家族信托意向人群数量约为24万人,上述人群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估计约为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这一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
随着家族信托市场的急速膨胀,相关问题也引起了监管层注意。2018年8月17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监督管理部发出《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下称“37号文”),对信托业务予以规范。
在这份通知中,监管层首次认可家族信托能以“家庭”作为委托人,但要求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这让行业人士犯了难。
“37号文本意是说家族信托不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的相关规定,但却在不经意间给家族信托下了一个定义。”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杰认为。
孟杰的业务领域之一是通过保险金信托为客户做家族财富管理,在她看来,这一规定无形之中抬高了家族信托的设立门槛,很多客户只能望而却步。
法学界对此亦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一个人将多少钱放进信托里,最终用在谁身上,这是私人范畴的事,如果对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财产数额作出具体限制,容易让信托法失去本该有的灵活性,影响其功能发挥。
纵使法律环境受限,市场热情不减。2021年5月27日,建信信托曾推出一款名为“爱予信托关爱成长系列”的普惠家庭信托。设立门槛最低可为40万元。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款家庭信托产品在名称上做文章,让它避免受家族信托1000万元门槛的限制。
遗嘱信托有法可依
和家族信托市场的火热不同,遗嘱信托的发展却是另一番景象。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多位法学学者、律师感慨,目前可供研究的遗嘱信托案例只有零星数量。
2019年5月,上海发生过一起典型的遗嘱继承纠纷案,该案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立了自然人可以成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业界普遍认为,这是国内首例遗嘱信托可查案例。
案情要从2015年说起。那一年8月11日,65岁的李先生去世。去世前十天,他亲笔写下一份遗嘱,称名下有各类证券价值约1000万元,通过兑换部分证券在上海再购买一套价值约650万元的房产;对于兑换证券后剩余的350万元资金,以及新购650万元的房屋和其他资产,成立以其名字命名的家族基金会进行管理;现有三套房产可出售,出售所得约400万元也并入家族基金会,以上财产共计约1400万元。
在这份遗嘱中,李先生指定现任妻子和三个兄妹作为家族基金会的共同管理人,管理费每人每年1万元,受益人包括现任妻子、两个女儿和三个兄妹,同时还明确新购650万元房产的用途——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
然而事与愿违,李先生的家人对遗嘱内容始终无法达成共识。
大女儿(李先生与前妻所生)认为,现任妻子不属于“下一代”,所以650万元房屋应当由自己和小女儿(李先生与现任妻子所生)均分;至于遗嘱中提及的“永久不得出售”,这只是李先生的一个愿望,实际无法实现。李先生的现任妻子和小女儿却持不同意见,李先生做出这个安排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李先生的遗产已经不足650万元。因此遗嘱实际无法执行,不能成立信托。
在这场持续多年的“拉锯式”官司中,家族基金会最终被法院判定为遗嘱信托。这一度成为争议焦点,引发法律界讨论。
2017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先生在遗嘱中明确要把650万元房产并入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因此,遗嘱对该房产的安排与其他资产一致,既没有剥夺现任妻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两个女儿直接继承。遗嘱中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这恰恰是信托制度的功能之一。
法院因此认定,李先生的遗嘱有效,从遗嘱内容来看,符合信托的法律特征,且李先生在2014年11月23日立下的一份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信托”二字,与2015年8月1日立的遗嘱可互相印证,应依法成立信托。
此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表示支持,尽管涉案遗嘱中的部分文字表述不尽严谨与规范,但将李先生在遗嘱中的财产安排定性为信托,符合该遗嘱的整体意思和实质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成立家族基金会后财产的具体使用,李先生在遗嘱中提到,现任妻子和小女儿每月可领取1万元生活费,所有医疗费全部报销,小女儿国内学费全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廉慧长期研究信托法、慈善法和财产法,他针对该案撰文分析,立遗嘱人很明显搞混了基金会和基金,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基金会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财产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但从这份遗嘱表达的意思来看,将个人财产设立一个独立的整体(基金),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目的非常明显。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托法研究中心主任朱晓喆对《财经》记者分析,上述案件的判决,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自然人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的认可,能给社会释放一个信号:如果立遗嘱人设立遗嘱信托的意愿强烈,其法律行为具备信托生效的基本要件,比如指定受托人,明确信托财产范围及其受益人等,法院或多或少会选择尊重。
朱晓喆表示,相比营业信托,国内的民事信托尤其是遗嘱信托发展相对滞后,相关判例并不多,法院需要通过一个个案例积累经验。
配套措施待完善
事实上,遗嘱信托原本可以有更大发展,但由于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位,外界对遗嘱信托认可度始终不高,其在财产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并未得到充分发挥。
2001年,遗嘱信托入法后,中国对信托财产采取登记生效模式,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上述规定对于“信托登记是否等同于物权登记”“哪些信托财产应当登记”“由什么机关登记”“如何登记”等问题并未考虑进去,在现实操作中并不好拿捏。
比如,在上海遗嘱继承纠纷案中,因股市波动等客观原因,立遗嘱人李先生的遗产已不足650万元,法院最终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将不动产房屋和证券折价为资金,然后纳入信托范围并应交由受托人管理。
“由于配套措施没有跟上,除现金外的大部分财产装进信托里都是以交易形式,比如房产,常规设立方式就是用资金信托去买,相当于左口袋到右口袋,面临较高的税负问题。”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公司家族事业部经理向《财经》记者透露,这容易引起纠纷,影响声誉,因此信托公司一般不愿接遗嘱信托业务。
《财经》记者咨询了北京多个不动产登记中心和税务部门,得到的答案是,目前的确没有开展房产信托登记专项业务,旁系亲属之间变更过户房屋,可以考虑交易过户,如果不满五唯一,需要缴纳房屋差额20%个人所得税。
麻烦还不止在税费上。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合伙人贾明军长期关注家庭财富管理业务,他称,自然人欲将房产装入遗嘱信托,委托给信任的亲友管理,确实有法律作为依据,但问题在于,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自然人,很难将受托人的个人资产与受托资产作出区分。
“受托人只是名义持有房产,法律地位是模糊的,如果受托人的家庭背上了外债,受托房产就会有被强制执行风险,影响信托的顺利执行,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权益。” 贾明军告诉《财经》记者。
以香港的经验来看,如果委托人有意成立信托,在明确受益对象后,一旦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关系即告成立,也意味着财产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就要承担谨慎的管理责任,就像管理自己的钱一样。
韩志明在香港执业,是香港衡平信托董事,拥有30多年银行管理和家族信托服务经验。他称:“用通俗的话说,这相当于一种代持行为,受托人虽然是代理受益人持有并管理财产,但具体怎么管理处分这些财产,最终由受托人说了算,但如果有越权或者未尽责导致受益人的权益受损,受托人大概率会被起诉。”
正因为这样,在香港,受托人更多的是从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去管理信托财产,而非一味地执行委托人的指令。
在香港,法律虽然没有信托财产登记的明文规定,也未设置专门的信托财产登记部门,但并不影响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保护。
韩志明认为,只要架构搭建合理,信托文件体现“财产是委托人交由受托人酌情管理、处分”的意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始终合法有效,即便将来受托人或委托人债务缠身,信托财产也不会受到波及。在他看来,这实际上给了受托人更大的权利空间。“订立信托文件之前,受托人一般都会针对信托财产做尽职调查,保证财产注入信托时的合法性。此外,委托人可以安排第三方担任保护人,监督信托财产顺利交付给受益人。”
和香港不同,内地目前只颁布了一部统领性的信托法,其余都是银保监会等部门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对信托财产登记没有详细规定。
赵廉慧向《财经》记者表示,在中国现有的行政体制下,财产登记问题只能推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股权登记部门等去解决,银保监会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缺乏解决这一问题的职权,其只能呼吁和推动。
“现在的信托法就像是一条腿在走路,当然,这不完全是这部法律本身的问题,与配套措施缺位也有关。”赵廉慧指出,配套制度如信托登记和信托税制,属于信托制度运作的基础设施,如果不提供这些基础设施,市场机构再怎么创新服务,都不足以发挥信托制度的优势。
遗产管理人设想
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提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并新增遗产管理人相关条款,这可能会让各方更加关注日益复杂的遗产管理需求。
对于遗产的处理,民法典第1145条提到,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此外,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报酬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
不过,遗嘱向来具有很强的私密性,人们更倾向于委托给自己的亲朋好友,遗产管理人能和遗嘱信托一同走进普通家庭吗?
陈凯认为,遗嘱信托最实用的功能是,防止继承人因缺乏管理能力或者任意挥霍致使遗产流失,对于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尤其适用,但很多时候,遗嘱信托是委托人生前单方面设立的,一个比较大的麻烦是:立遗嘱人去世后,受托人如何征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同意获得财产所有权?
如果在遗嘱信托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实际上可以打通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的“最后一公里”,但是遗产管理人以什么身份去办理转移,相关部门是否会受理,有没有建立配合机制,这些问题仍然无法回避。
显然,接受这样一个新鲜事物尚需时日。朱晓喆在上海调研时发现,在响应遗产管理人制度方面,民政系统的资源配置尚未到位,如果涉及遗产管理人纠纷增多,相关科室将会不堪重负。在他看来,要想顺畅地解决这类纠纷,有必要出台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
非官方的智库团队已经行动起来。2021年5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发布遗产管理人操作流程指引(1.0版)。这份指引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家事法研究中心和信托法研究中心,联合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以及多个法律实务部门的十多位专家学者共同起草。
从具体内容来看,这份指引涉及了遗嘱信托在执行过程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明确了受托人职责及其履职过程中可采取的手段措施,对遗产的收回与管理、遗产债权债务的清理、遗产分割方案的形成与确认、遗产转移和过户的协助、遗产管理清算报告等问题提出了详细的操作提示,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履职方式、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相应说明。
朱晓喆是这个项目的负责人。在他的设想中,这份指引可为公证员、律师、信托机构办理遗产管理人业务提供参考,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促进社会财富的有效积累和分配。
眼下,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仍存在诸多争议。指引起草期间,专家内部曾出现过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遗产管理人只能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对被继承人的财产采取补救措施,比如在遇到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前,可以动用被继承人的财产,对房屋做加固处理。但在另一些专家看来,随着社会变迁,财产种类更加多元化,比如股票、基金等,如果长期不处理,可能就会有贬损风险,遗产管理人应该根据商业规则来判断,而不是简单地做一些保全行为。
两派观点针锋相对,最终的妥协办法是,面对一些特殊财产、复杂财产,立遗嘱人生前通过委托合同,授予遗产管理人一定处置权。这一角色一般由会计师、理财师、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并由公证处颁发遗产管理人证书。
“我们所有的尝试,都是为了人们手里的财富永续地传承下去。”张磊说。
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