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来源:金融博览财富杂志
数字化转型,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主题,落实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借助数字化技术,达到敏捷行动、实时决策的目的,实现经营管理变革、服务创新、生态系统构建、提升客户满意度的目标。
信托公司相较于其他金融机构在数字化发展进程方面相对滞后,但正处于加快推进阶段,投资者可以利用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享受到更优质服务;监管部门更应加强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引导,实现创新和风险的有效平衡。
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
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为代表的金融科技正在逐步渗入金融业务的各个环节,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信托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助推器。目前,信托公司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拥抱金融科技,实现数字化转型已是必然选择。
一是数字化转型是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信托公司正在加快转型,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金融科技理念,有助于信托公司打造更加智慧、敏捷、数字化的经营管理体系,增强经营发展柔性和弹性,更好地适应外部日益复杂的经营环境。
在转型发展过程中,信托公司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业务发展、优化盈利模式、完善内控体系,从而适应竞争日益激烈的资管行业。数字化技术的应用水平,将推动信托公司经营差异化,数字化转型日益成为形成市场竞争力的关键要素。
二是数字化转型是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的广范应用,投资者更加适应线上投资操作的便利和快捷,及时获得投资组合管理报告,尤其是年轻投资者,已经将移动化、智能化操作作为选择金融机构服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投资者对于便捷化服务的期待日渐升高,为了适应客户需求,提升客户体验,增强客户黏性,信托公司有必要加快“客户旅程”的数字化转型,完善服务质量,以此强化客户吸引力。
三是数字化转型是信托公司业务创新的重要保障。
信托公司加快开展业务创新,诸如消费金融、证券投资以及家族信托等,这些业务具有小额、快速交易或者单一项目管理需求高等特点,利用数字化技术,可以为业务创新提供充分的运营保障。
以消费金融为例,这是典型的零售业务,需要快速审批、快速放款,必须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做支撑。再如家族信托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做大,需要有效管理大量单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包括差异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个性化的分配需求、定期的管理报告等,单纯进行人工处理,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也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必须依靠数字化技术。
四是数字化转型是信托公司提升受托履责能力的重要路径。
信托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提升,业务复杂程度增高,运用数字化技术可以显著提升运营效率。这种运营效率的提升不仅体现在业务操作的速度快、准确无误等方面,也体现在能够更加精准地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从而有效提供信托服务和产品等方面。
这有利于信托公司提高成本控制水平,增强盈利能力,而且也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需求,强化受托人服务能力,赢得投资者的更大信赖。
转型成效初步显现
相比于其他金融机构,部分信托公司还处于信息化阶段,个别信托公司刚刚拉开数字化转型的大幕,统筹规划数字化战略,加大相关技术开发和应用投入,从核心流程和业务出发,取得了初步成效。
产品营销方面,客户的体验和有效管理是信托业务发展的重要基础。
数字化发展能够帮助信托公司提升此方面的能力,利用客户购买历史记录、职业等基础数据为客户画像,了解投资者需求偏好,更有针对性地推荐信托产品,实现精准营销,并且通过信托公司与客户的良好互动,有利于设计更加适销对路的投资产品;摆脱人工客户服务的束缚,提供智能客服;可以克服信托公司物理渠道数量不足的限制,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更多客户尤其是长尾客户的覆盖,扩大客户范围;借助APP等工具更为及时地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报告、投资信息、市场资讯等服务,提升客户体验。
风险管控方面,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核心,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需要加强风险管控。
信托公司通过数字化转型进一步升级风险管控体系。在风险识别方面,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交易对手和投资标的进行评级,实现基于评级的定价和投后管理;通过金融科技可以实现大数据的加工,提供风险预警功能,而通过人工智能,则可以实现智能化监测投资组合风险状况,提高风险管控的精细化。
运营管理方面,估值、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信托业务的重要运营工作,需要大量人工投入,而数字化转型可以帮助节省人工成本,提升效率,降低手工操作的高错误率。
由于信托公司日益面临监管合规要求、市场竞争以及客户更为强势、业务定制化更高等难题,迫切需要通过控制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而数字化转型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诸如,信托公司通过智能机器人实现财务票据的处理,节省了较大的人力资源。此外,区块链等技术可以实现智能合约等功能,增强交易信息和资产信息透明性。
业务模式突破方面,利用信托制度优势,结合数字化转型,信托公司逐步形成新的业务模式和业务增长点。
近年来,结合我国消费升级和消费金融需求升高,信托公司积极借助金融科技技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业务,在积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同时,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
转型中的风险隐患不容忽视
随着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的加快,各类数字化技术得到广泛应用,经营发展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逐步提升,初步实现了业务的线上线下融合。在享受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信托公司也需要面对其所带来的诸多挑战,信息技术风险管理难度逐渐增大。
一是数据信息安全风险增大。
数字化的核心要义之一就是各类经营活动转化为数字信息,甚至可以说,数字化转型就是建立在丰富的数据资源基础之上的。信托公司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将管理信息、客户信息、业务信息转化为宝贵的数据资源,并通过线上进行存储和管理,数据管理不当很可能形成数据泄露和篡改。一方面,信托公司内部管理不当,导致未授权人员接触、复制相关信息,造成数据信息外泄。另一方面,全球黑客对于金融机构的攻击日益增多,盗取金融机构信息资源,诸如客户信息等。近年来,全球发生了多起类似的事件,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二是业务交易安全风险增大。
数字化转型发展过程中,很多业务交易通过线上进行处理,如果存在交易系统漏洞,可能被利用,进而盗取资金或者攻击业务操作,形成业务交易风险。
三是业务中断风险增大。
信托公司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对于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系统已成为信托公司不可缺少的“大脑神经”,对信托公司数字化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客户也越来越习惯于线上化、网络化的服务。但是,这种经营发展模式可能面临因人为操作不当、系统本身存在漏洞或者外部攻击,导致信息系统瘫痪、中断等问题。此时,信托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也会受到极大打击,而无法正常继续运转,相关业务服务无法及时提供给客户。
四是数据和模型风险增大。
信托公司应用金融科技技术,将客户评价、客户画像等的形成建立在基于算法、模型等技术基础的应用之上。然而,庞大的非结构化数据处理,需要大量投入,有可能存在数据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复杂的模式技术算法本身可能存在错误使用或者模型验证不准确等问题,诸如过度拟合等,最终导致因为模型风险而难以达到或不能达到精准营销、精准客户服务的目的。
五是外包管理风险增大。
在推进数字化发展过程中,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限于信托公司自身所具有的资源,无法完全采用自主开发的模式,而是通过自主开发和外包服务的模式建设内部信息技术体系和IT架构。在使用外包服务过程中,第三方机构难以达到信托公司自身对于风险管控的要求,可能会造成系统开发、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不到位等问题,进而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产生信息科技风险。
加强数字化转型的监管引导
在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需要监管以更加包容的立场和态度,引导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既要指导信托公司有效防范相关风险,又要避免对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构成过大约束。
●全球监管:更为平衡的监管举措
从全球监管经验来看,随着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以及加快应用金融科技,需要采取更为平衡的监管举措。
一方面,监管部门采取更加鼓励的态度。在英国较早采用监管沙盒模式后,美国、澳大利亚等部分国家采用了类似创新中心、监管沙盒等机制,运用更加良好的小范围环境进行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测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于数字化创新的容错性。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将信息科技风险看作是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加强监管。诸如加强对经营持续性、科技风险、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信息科技风险等级评价,强化外包机构监管,大力夯实消费者信息保护,指导金融机构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挑战。
●国内监管:期待更多引导
从我国相关监管经验来看,近年来,监管部门更加重视金融机构的数字化转型,诸如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针对智能投顾等进行了原则性监管,并推出了监管沙盒机制。但就信托公司而言,整体对数字化转型的重视程度尚存不足,在此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力度还需强化,监管部门仍需要给予更多的引导和指导。
一是引导信托公司加强数字化转型的推动力度。
目前,部分信托公司对于数字化转型并不重视,相关投入较少,没有意识到其对转型发展的重要性,因此,需要监管部门通过一定举措推动信托公司对于数字化转型的重视程度。诸如,监管部门可以以信息科技投入占比,作为考量其数字化发展力度的标准,并将其纳入监管评级体系中,从而健全外部激励机制,引导各信托公司更好地推动数字化发展。
二是针对信托公司的经营特点,建立更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
信托公司有其自身特点,因此,在数字化应用过程中也存在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特点,但是,目前监管部门仅对信托公司的数字化转型有一些原则性要求,诸如需要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但是并没有详细的信托公司信息科技治理、制度、流程、评价的规范性要求,导致信托公司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并没有统一的准则。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相关风险防控的监管,帮助信托公司更好地开展数字化转型。
三是提升消费者保护力度。
鉴于信托公司逐步加强客户数据信息使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于信托公司数据保护、相关线上操作的指导,最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权益,避免因为数字化转型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四是建立信托公司基于数字化创新的容错机制。
监管部门应提高对于信托公司数字化转型的容错机制。诸如,针对部分基于金融科技的创新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加宽容和鼓励的态度,可以通过监管沙盒、创新中心等机制,指导信托公司更好地进行产品服务创新,以更好地实现创新和风险监管的平衡。
五是做好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适应数字化转型下的产品投资。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APP等线上化媒介逐步成为投资者进行信托产品投资的重要渠道和途径。投资者可以通过APP及时了解信托产品销售信息,参与信托产品的预约,在线进行划款和签约,实现录音录像。对于部分基于数字化技术实现的创新型信托产品服务,诸如消费金融信托产品、人工智能投顾等,投资者则需要了解产品投向、投资策略、风险等级,实现与自身的资产配置需求、风险偏好相匹配。
(作者单位:光大兴陇信托公司)
责任编辑:唐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