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7-12-06 20:33:57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高改芳
证券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伴随着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证券信托业务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据相关机构统计,证券投资信托的规模从2010年一季末的1223.1亿元迅速增长至2017年一季度末的3.4万亿元,七年来的复合年增速高达60%,远超过信托资产规模37.4%的复合增速。证券投资信托占信托资产余额的比重也从5%增长了两倍达到15%以上,最高占比在2015年第三季度一度超过20%。
在证券信托的发展历程中,“阳光私募”模式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所谓“阳光私募”,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可以说,通过信托的机理、平台,私募基金实现阳光化,这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规范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信托公司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在此领域发力深耕,开拓创新,在资本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和广泛的影响力。监管层也对证券信托业务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进行规范,使信托公司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方之一。
但不可否认的是,证券信托也曾在发展中迷失过方向。例如,方正证券指出,在2014-2015年的大牛市中,信托公司通过伞形信托的方式提供场外配资服务。信托公司将股票配资型伞形产品设计成单一信托,通过银行渠道募资,对应的理财产品年化利率约在7.4%-7.6%,但信托公司向融资方——股票配资资金批发商收取的产品渠道费与管理费,约在1%,这比其他通道业务收费高出不少。伞形信托的每个子单元都引入劣后/优先份额的产品结构,由股票配资资金提供商作为劣后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信托公司才肯发行伞形信托产品,借道银行渠道向投资者出售优先份额完成募资。通常这类产品的优先/劣后比例在3:1。
高杠杆交易催生了股市泡沫,监管层于2015年上半年去杠杆清理场外配资,杠杆爆仓频发。2016年3月18日,银监会向各银监局下发《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3:1有明显的压缩。分析人士指出,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部分公司大股东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来进行“市值管理”,买卖自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他们甚至通过结构化信托计划,还能完成一定比例的配资。
新三板信托计划,则是一些信托公司现在正面临的另外一个“棘手问题”。在2015年的新三板资管产品发行热潮中,不少信托公司参与其中。公开数据显示,自2015年1月第一只投向新三板的信托计划出现后,至2016年中,可统计到的新三板信托产品约有六十多只。期限大多数为两年到三年。此后,随着新三板市场的低迷,不再有信托公司发行新三板产品。
这些投向新三板的集合信托计划差异明显:在预期收益率面,有浮动预期收益类,也有固定收益+浮动收益类。其中固定收益一般设定为7.5%—9%。在发行规模方面,既有规模几千万元的产品,也有接近10亿元的产品。据不完全统计,新三板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规模多数低于1亿元。在投资方向上,既有限制较多的产品如指定投资某些行业,也有投资范围广泛的产品,并不设定特定行业。主要投资于新三板拟挂牌公司股权、挂牌公司股票、信托业保障基金,资金闲置期间,可投资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资产。
业内人士坦言,现在新三板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但多家信托公司的新三板信托产品业绩不甚理想。在“卖者尽责、买着自负”及“投资者利益至上”原则下,这些产品最终如何处置仍考验着多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