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7-11-16 20:29:32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吴敏 北京报道
11月15日,上市公司爱建集团发出公告,其全资子公司爱建信托日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3项诉讼,要求被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爱达”)及其相关方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累计涉资8.62亿元。
事实上,这是一桩陈年旧案。
时间回溯到11年前。爱建信托于2006年4月26日设立的“哈尔滨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由于哈爱达未能如约交付信托资产,且信托资产严重不实。原定于2009年4月到期,后经该信托计划信托受益人同意后延期至2012年4月。期间,哈爱达实际控制人涉嫌经济犯罪,致使“哈尔滨信托计划”的兑付面临巨大风险。
2011年6月,上海市一中院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一审判决。
同年,爱建信托与相关债务人哈爱达及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就“哈尔滨信托计划”的所有债务归还于上海市签署了《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及相关文件,确认哈爱达应付爱建信托19亿元债务,其中:1、哈爱达以关联企业上海新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凌公司”)100%股权抵付债权金额人民币11.6亿元,新凌公司的股权过户到爱建信托名下;2、哈爱达应偿付债务人民币7.4亿元,并以相应房产做抵押担保。颜立燕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此后,新凌公司的股权过户到爱建信托名下,并作为“哈尔滨信托计划”的信托资产予以分配。哈爱达应偿付的7.4亿元债务,除已归还的0.1亿元及另案处置的0.8亿元外,尚余6.5亿元债务,部分办理抵押手续,部分以房产抵债(并办理预售手续)。其中,本公司作为“哈尔滨信托计划”持有人之一,通过信托财产分配持有作价1.69亿元的相应房产。
然而,此后哈爱达仅完成抵债房产的预售登记工作,抵押部分的债务未予清偿,虽经爱建信托多次督促,但迟迟未依法据约向爱建信托交付抵债房屋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变更。
五年之后,哈爱达作为原告将爱建信托诉讼至黑龙江高院。哈爱达表示,2011年与爱建信托签署《关于债权债务清理及遗留事项处理整体框架协议书》等文件时,被爱建信托利用其实际控制人颜立燕面临刑事判决不利地位,这种行为当属无效。
因此,哈爱达认为“爱建信托通过2011年6月7日的“协议书”及后续协议取得原告及第三人财产均应无效,依法应返还或恢复原状,如不能返还,则应赔偿相关方相应损失。”
很快,爱建信托收到黑龙江高院的应诉通知和《民事裁定书》,爱建信托子公司旗下位于上海52套房产(约3.64万平方米)全部被法院查封。
接到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裁定书的爱建信托等作为申请人向黑龙江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黑龙江高院将此案移送至上海高院审理,并要求将被冻结、查封的股权、房产予以解冻、解封。
爱建信托陈述理由称,首先,该案为债权债务性质的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范围。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原告所有主张所依托的《最终处置协议》的签署页已明确记载“本补充协议签订于中国上海市”。
此外,爱建信托表示,由于《最终处置协议》最终被《整体框架协议》所覆盖,且双方《整体框架协议》的签约地为上海市长宁区,约定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并已依约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申请人/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根据管辖权条件及级别管辖规定,均应由上海市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爱建信托称,此前哈尔滨爱达申请法院冻结涉案的相关股权和房产属于恶意财产保全。哈尔滨爱达等原告无视上海一中院的审理和判决,就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重复提起诉讼,且在诉讼立案阶段未提供任何证据、财产保全未提供对担保资产两块土地的评估。
因此,爱建信托作为原“哈尔滨信托计划”的信托管理人,就哈爱达尚未归还的6.5亿元债务及其利息,依据不同标的物,分三案分别向上海市一中院发起新诉讼,追索相关资产,维护信托计划持有人的权益。
爱建集团在公告中强调,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爱建信托作为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被申请人名下相应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目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已受理。
对于该诉讼事项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爱建集团表示,上述三项诉讼案件,均由爱建信托作为原信托计划管理人,为维护信托计划持有人的权益而提起诉讼。其中,本公司持有1.69亿元抵债信托资产。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