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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0 09:22:49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2000190号)显示,上海赛孚燃料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赛孚股份”,835338)存在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00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8月17日。
根据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至2021年间,当事人在部分煤炭检测项目中,未按规定对样品的外观、尺寸、数量等进行检查,在不经称重的情况下,即随机编写煤样重量为“100g”。当事人未依据标准及程序要求实施煤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所获取样品情况的描述无法反映获取样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要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信息失实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但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赛孚股份于2016年1月6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总处〔2022〕322022000190号
当事人:上海赛孚燃料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53935
法定代表人:姜征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1143号4-5层
根据移送线索反映,当事人在开展检验检测业务中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19年至2021年间,当事人在部分煤炭检测项目中,未按规定对样品的外观、尺寸、数量等进行检查,在不经称重的情况下,即随机编写煤样重量为“100g”。当事人未依据标准及程序要求实施煤样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所获取样品情况的描述无法反映获取样品的实际情况,不符合检验检测报告要求。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
2022年8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总罚告〔2022〕32202200019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样品信息失实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但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量,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设在本市的代收机构(银行输入码:32220001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