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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

编辑:      来源:     

2022-01-04 08:55:11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反馈意见Q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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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Q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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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馈建议:Q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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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主营业务包括证券分析软件销售、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请申请人说明公司销售的证券分析软件是否具备股票交易功能,公司业务是否涉及荐股、配资,是否存在投诉、举报、纠纷、诉讼等事项,公司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QhE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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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申请材料,公司发行对象为辽宁沈阳全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请申请人结合辽宁沈阳全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管理章程、运作情况,补充披露辽宁沈阳全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作为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类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的规定。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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