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依法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形成如下反馈意见。依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规定,请你公司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及电子文档。不能在30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的,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具体回复时限。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审核人员。
b4v财经新闻网b4v财经新闻网 1.根据申请材料,苏州市国资委出具了关于核准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请人本次发行的批复文件,而创元科技(000551)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亦属于苏州市国资委实际控制下的企业,申请人未提供相关国资批复文件。请申请人说明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是否需要履行国资等批复、备案等程序;如需要,请提供相关批复或备案文件,如不需要,请提供相关说明及依据。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申请人补充披露公司是否严格执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是否存在违反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形,如是,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请主办券商、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