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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沈海晏、张维贵、于建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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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2:39:16 
  沈海晏、张维贵、于建林:2gc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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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1年6月起对深圳市特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辰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特辰科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收入、成本、坏账准备计提、固定资产核算等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此外,公司还存在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补充审议程序、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年报披露中存在较多错漏等问题。我局已对特辰科技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8号)。2gc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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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海晏担任公司董事长,张维贵担任公司总经理,于建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海晏、张维贵、于建林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gc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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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2gc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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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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