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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于湘勇、林泳、吴小雄、周昌明、姚进、朱少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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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12:39:13 
  于湘勇、林泳、吴小雄、周昌明、姚进、朱少锦:tAL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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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自2021年6月起对深圳市斯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盛能源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斯盛能源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况。我局已对斯盛能源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10号)。tAL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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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湘勇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林泳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吴小雄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朱少锦在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21日期间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签署公司2018年年报;姚进在2020年4月21日至2021年2日22日期间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签署公司2019年年报;周昌明在2021年4月14日至今为公司财务总监,签署公司2020年年报,上述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于湘勇、林泳、吴小雄、周昌明、姚进、朱少锦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tAL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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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tAL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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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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