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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牌智科信披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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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09:27:38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91号。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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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显示,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科科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截至2021年4月30日,ST智科科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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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ST智科科董事长谭弘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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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T智科科、谭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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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询,ST智科科第一大股东为谭弘平,持股数为2960.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37.00%,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谭弘平担任ST智科科董事长、董事、总经理。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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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2月25日,公司前身惠州智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2017年6月30日,公司名称由惠州智科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3月26日起,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证券简称为智科科技,证券代码为872743,主办券商为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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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9日,ST智科科发布关于公司股票进入摘牌整理期交易并将被终止挂牌的第3次风险提示公告。因公司未能于2021年4月30日(含)前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5月6日起被停牌。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挂牌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21]1168号)(公告编号:2021-021)。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10月18日起复牌,并于2021年11月1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智科”。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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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未向全国股转系统提出复核申请,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1年10月18日起复牌进入摘牌整理期,摘牌整理期为10个交易日,并于2021年11月1日终止挂牌。恢复交易期间,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股票进行特殊标识,证券简称变更为“摘牌智科”,证券代码仍为“872743”,交易方式仍为集合竞价。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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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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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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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改正;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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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管谈话;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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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责令公开说明;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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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出具警示函;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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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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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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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原文: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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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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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谭弘平: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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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广东智科精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智科科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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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1年4月30日,ST智科科未按期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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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智科科董事长谭弘平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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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智科科、谭弘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全国股转公司。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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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BMU财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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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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