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新闻网消息:
8月16日,金融前线消息,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忠利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在2017年存在财务数据记录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保险代理渠道被责令改正,并罚款28万元。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具体来说,2021年,该分行将通过“业务及管理费-员工工资-销售人员工资-激励计划”科目列出电话销售渠道激励费59.06万元,用于购买实物商品后发放至广发银行电话营销代理商信用卡中心; 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公杂费-其他公杂费”科目,列明电话营销人员招聘费用59.9万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费用。 招聘的人员实际上是广发银行电话营销代理信用卡中心; 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内部会议费”科目列出电话营销渠道内部会议费20.27万元。 上述会议的参加人员基本都是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营销保险项目的管理人员和电话营销代理商。 上述人员未与该分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以下为罚款全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2023〕第6号判决书
当事人:中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沉阳市沉河区青年大街1-1号
主要负责人:杨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贵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审理,并将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告知贵分公司。 、理由、依据及您分支机构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交答辩书。 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明,您的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并发保险代理渠道记录的财务数据不真实:
2021年,贵分公司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员工工资-销售人员工资-激励计划”科目缴纳电话销售渠道激励费59.06万元,用于采购实物商品并发放给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代理; 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公杂费-其他公杂费”科目,列出电话销售人员招聘费用59.9万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费用。 招聘的人员实际上是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销售代理人;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内部会议费”科目,列出了电话销售渠道的内部会议费20.27万元。 代理商。 上述人员未与贵分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函、现场检查事实及评价、直销业务合作协议、财务凭证、情况陈述、竞争性谈判材料、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8万元。
你的分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付款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向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付款。 逾期,按日处罚款金额3%的罚款。
您的分公司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提起诉讼。 本决定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 年 8 月 14 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辽宁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2023〕第3号判决书
当事人:杨帆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地址:沉阳市和平区
职务:中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忠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我局已向您负责人通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您的合法权利。 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此案现已结案。
经查明,中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存在保险兼代理渠道记录财务数据不真实的下列违法行为:
2021年,该分行将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员工工资-销售人员工资-激励计划”科目列出电话销售渠道激励费59.06万元,用于购买实物商品并发放给客户。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销售代理; 通过“业务及管理费用-公杂费-其他公杂费”科目,列出电话销售人员招聘费用59.9万元,用于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招聘费用。 招聘的人员实际上是广发银行信用卡中心的电话销售代理人;通过“业务及管理费-会议费-内部会议费”科目,列出了电话销售渠道的内部会议费20.27万元。 代理商。 上述人员未与该分公司签订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 您作为分行主要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函、现场检查事实及评价、直销业务合作协议、财务证明、情况陈述、竞争性谈判材料、会议纪要、合作协议等证据证明,预约文件、问询调查笔录等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载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罚款。
您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使用付款代码(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通知)向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缴纳款项。 逾期,按日处罚款金额3%的罚款。
您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处罚决定的日期。 人民法院有权提起诉讼。 本决定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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