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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16:13:18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7月2日,豫保监罚发布了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信息。
经查,2017年,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俞海雷、现任总经理王胜应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下辖机构违法事实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请求酌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俞海雷、王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阐述了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请求减轻或免除对个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合法合理,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俞海雷、王胜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其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因电子商务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营销部、荥阳支公司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俞海雷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拟对现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胜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24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 责 人:王胜
当 事 人:俞海雷
身份证号:41232219XXXXXX0913
职 务: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当 事 人:王胜
身份证号:32110219XXXXXX0013
职 务: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俞海雷、现任总经理王胜应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下辖机构违法事实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请求酌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俞海雷、王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阐述了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请求减轻或免除对个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合法合理,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俞海雷、王胜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其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因电子商务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营销部、荥阳支公司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俞海雷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拟对现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胜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