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来源:证券日报
2018-01-15 14:02:51■本报记者 冷翠华
近日,多家险企受到人民银行或者保险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既有人身险公司也有财产险公司,主要原因都是客户信息不真实,部分险企存在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
贵州保监局近日发布信息称,加强与人民银行合作,治理保险机构客户信息不真实乱象。“这与近期进行的反洗钱大检查有关。”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今年保险监管机构可能还将进一步推进保单实名制改革。
多险企领罚单
高的达120多万元,低的为几万元,近日,多家险企受到人民银行或者保险监管机构的处罚。究其原因,皆与客户信息不真实有关。
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近日对某人身险公司陕西分公司罚款120万元,对该公司1名主要领导责任人罚款6.5万元。该公司受罚的原因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及开展黑名单监控、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该分行还对另一寿险公司周至支公司罚款21万元,对另一财险公司西安市阎良支公司罚款26.5万元。处罚事由皆为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内容,上述险企违反的《反洗钱法》相关规定包括: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喀什地区中心支行对某人身险公司新疆喀什中心支公司也开出罚单,对公司罚款8.5万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0.5万元,原因是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根据上述办法相关条款规定,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皆要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内容包括核对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等方面。
在财产险公司方面,某财险公司湖北分公司因客户信息不真实被湖北保监局罚款35万元,对该公司时任车险部经理警告并罚款7万元。处罚书显示,该公司业务系统中留存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客户真实联系方式,涉及车辆33905台次。另一财险公司福州市鼓楼支公司由于违法造假客户信息,30件保单客户信息不真实,被福建监管局罚款10万元,其责任人被罚款1万元。另一财险公司阿坝中心支公司收到9万元罚款,原因是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银保渠道信息不实比例最高
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确保客户信息真实,保监会早在2013年就印发了《人身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险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同时要求险企对历史保单开展客户信息清查和补充更正工作。
2015年,保监会公布了客户信息真实性专项检查结果。在抽查的161.48万件保单中,客户信息不真实的保单占比4.02%。其中,银保渠道问题突出,客户信息不真实的保单比例是其他渠道的8-9倍。“最近几年,银保业务快速发展,尤其是部分中小险企在渠道上严重依赖银行,客户信息不真实的重灾区依然在银保渠道;另外,随着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这一领域的客户信息不真实情况也值得关注。”一位分析人士指出。
这种分析在一些具体的案例中也有所反应:部分险企因客户信息不真实受到监管处罚: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
某险企在解释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原因时提到:“通过合作平台销售产品时,对方以保护客户隐私为由拒绝提供客户联系方式,造成客户信息不真实。”上述人士表示,这需要险企对代理机构加强管控。
在此前保监会分析客户信息不真实的原因时,也提及险企对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管控不到位。双方的合作协议未全面明确双方在客户信息的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未规定银行限期补充更正客户信息和补充更正前不予支付手续费等相关内容。同时,当遇到客户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仍支付手续费。“实务中,大部分公司均存在这一问题,即便发现代理银行存在客户信息不完整、不真实,仍继续向合作银行支付手续费。”保监会曾表示。
“近期没有详细的数据支撑,但从实践层面看,客户信息不真实依然是行业性问题,银保渠道依然是重灾区,也是监管部门治理的重点领域。”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对记者称,这与保险业多年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有关,也与险企业务严重依赖中介渠道的发展环境有关,中介为了保护业务,往往不愿让险企掌握真实的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