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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19:52:07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保监会监管函梅开二度|创新过度惹闹心,车险“闲时退费”违规了?
来源:A智慧保
曾经因思路创新而被保监会看好的安心保险,却因创新过度,惹来了麻烦。12月15日,保监会将第54号监管函发给了安心保险,这是今年以来安心保险收到监管函“梅开二度”,也是目前为止独一家。安心保险年底难“安心”,除了车险“闲时退费”违规,还有违规解聘高管?
12月15日(监管函〔2017〕54号)
经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聘任和解聘公司高管、“闲时退费”违反车险条款规定等问题。经研究,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立即对上述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二、安心保险应举一反三,对公司高管管理和车险业务进行全面自查,排查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内部管控,严格制度执行,依法开展经营,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要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合规经营的长效机制。
三、安心保险应高度重视问题的后续处理,切实加强责任追究,对相关责任人开展问责。
保监会要求,安心保险应于2017年12月底前将整改问责情况书面上报。保监会将视安心保险整改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据了解,安心保险曾于今年4月。在广东市场提前运营安心互联网车险。据说,佣金高,闲时退费,理赔快捷,出险无人勘查一站式线上服务!
10月26日(监管函〔2017〕43号)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保险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安心保险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问题。依据相关规定,现对安心保险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安心保险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治理评估发现的问题,在接到本监管函后立即实施整改工作,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专项工作组,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明确具体时间和措施,确保将每一项问题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二、安心保险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要求,按照整改方案,对评估发现的问题逐项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书面报至保监会。已经整改完成的列明整改完成时间及具体措施;尚未完成的,列明整改时限及具体方案。
三、安心保险应当以此次评估和整改为契机,加强对公司治理相关监管规定的学习,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全面查找公司在“三会一层”运作、内部管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加强问责,有效防范风险。
保监会将跟踪检查安心保险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安心财保
治理现场评估发现问题
保监会于2017年4月6日至4月15日对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司章程与“三会一层”运作方面
(一)公司章程管理不规范。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在三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对章程进行修改。
上述事实违反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董事会会议档案不完整,缺少部分会议的授权委托书、会议通知及董事签收回执。二是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历次会议记录中均无董事发言要点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的意见。三是未制定明确的董事尽职考核评价制度。四是未制定明确的独立董事评价和考核制度。五是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在公司管理层任职。六是公司两位独立董事未取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且未在保监会指定媒体上就独立性及尽职承诺作出公开声明。七是合规与审计委员会未对内控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合规报告进行定期审查,未对内控、风险和合规方面的问题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且2016年未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并通报管理层和监事会。八是提名薪酬委员会2016年未对董事及高管人员的选任制度、考核标准、薪酬激励措施、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人选等进行审查。九是公司2016年股东会、董事会所有决议均未在3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
(三)监事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存在监事会成员未获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的情况。二是公司2016年未召开监事会会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等有关规定。
二、内控与合规管理方面
(一)合规与内控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机制。二是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未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有关规定。
(二)薪酬管理不合规。一是未建立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制度。二是绩效考核指标不清晰。三是公司风控部门2016年未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相关的绩效考核指标和绩效目标提出专业建议。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三)内部审计方面管理不规范。审计责任人未获得保监会任职资格核准。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等有关规定。
三、关联交易管控方面
(一)关联方管理不规范。公司未及时按要求建立关联方档案,关联方档案不完整。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二)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一是未开展2016年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工作。二是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根据监管制度要求进行及时修订备案。
上述事实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