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佚名 来源:财经新闻网
2017-11-21 20:11:16新浪财经讯 11月20日消息,保监会官网公布对长城人寿监管函,指出保监会在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是发现,长城人寿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
同时,保监会指出包括长城人寿在内的三家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
据新浪财经查询发现,赵建新为长城人寿总精算师,2016年至今任长城人寿总精算师一职,并于2016年10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一职。赵建新曾任职富德生命人寿副总经理兼总精算师。
此次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报送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备案材料事后抽查审核发现,在计算“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等产品现金价值时:一是在使用定价利率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的基础上,在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引入大于1的调整参数调节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和预定费用率约束。二是拉平了不同年龄客户的现金价值,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的精算原理,违反了《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5年第3号)第三十九条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第六条的规定。
为此保监会对长城人寿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你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产品。对于已承保客户,你公司应做好客户服务等后续工作。
二、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承担产品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对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
四、你公司应于监管措施到期后向我会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我会将视你公司自查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你公司申报新的产品或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